《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八年,这三类非典型也是“家暴”!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3-06 14:00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八年来,依托于立法健全、司法保障和媒体宣传,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稳步提升。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家事案件中,当事人明确就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提出主张的情形较为常见,但所主张的暴力多为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这与法律所保护的范畴相比仍存在较大局限。

常见的身体暴力形式包括殴打、残害、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性人身伤害。而有些非典型样态,受害者本人在已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却无法明确作出判断。

“自伤自残”型家庭暴力

因家庭琐事,王女士与李先生夫妻经常争吵。李先生多次以跳楼、到王女士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威胁,王女士亦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女士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先生自伤自残行为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属于精神侵害,王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对申请人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女士。

解析: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相较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不通过身体接触也同样具有伤害性,但形式更为隐秘,危害更为深远。精神暴力包括忽视、威胁、恐吓、侮辱等,主要是通过心理控制、言语侮辱、忽视或孤立等方式对另一方进行伤害。

此案施暴者避开了传统印象中针对受害者的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形式,转而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间接给受害者带来恐慌的情绪,以最终达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属于精神暴力。但较传统精神暴力而言,此种“自伤自残”型家庭暴力更具隐蔽性,更需要我们敏锐地观察并提供救济,因为这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同样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死缠烂打”型家庭暴力

林女士和赵先生夫妻因双方性格不合离婚。此后,赵先生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女士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女士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她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女士多次与赵先生调解,但赵先生拒不改正。林女士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在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离婚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先生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女士。

解析:《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

人们往往以为离婚后家暴就自然停止,但引发家暴的内在动机是施暴者内心深处控制受害者的需要。一般情况下,这种欲望不仅不会因离婚而消失,反会因受害者提出离婚请求,受刺激而增强。故一旦受害者提出离婚,施暴者往往先采取哀求原谅、保证下不为例以及利用子女等手段来挽留受害者;但若哀求不奏效,往往转而借助暴力或实施更严重的暴力手段来达到控制目的,因而出现“分手暴力”。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或离婚后相当普遍。

为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据此,因家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除了上述案例中的离婚后人群,甚至扩大至曾有恋爱关系或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这将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宣扬隐私”型家庭暴力

罗女士与陈先生夫妻因感情不和,罗女士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陈先生为不离婚,以拟公开罗女士隐私相要挟。遭罗女士拒绝后,陈先生随即找到罗女士单位领导,披露罗女士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导致罗女士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交基础被严重破坏,精神受损,基于羞愤心理意欲辞职。同时,罗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陈先生前往罗女士单位宣扬涉隐私内容,上述事实的传播和评价,对于女方而言,是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信息。男方公开女方涉隐私信息,侵犯其隐私,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传播妇女隐私的行为,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先生传播申请人罗女士的隐私。

解析:与一般夫妻纠纷不同,家暴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施暴方存在着通过暴力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并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者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施暴方的意愿。

以揭露隐私相要挟,意欲对其进行控制,属于《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暴定义的“精神上的侵害”。将受害方隐私公开,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是一种影响范围更广、侵害程度更深、消弭难度更大的精神暴力形式。随着当前自媒体形式逐渐多样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禁止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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