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海事局等8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为更好把握事故统计范围,切实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统尽统、不留死角,《通知》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不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纳入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事故,不纳入统计。
《通知》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商贸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其他行业事故等各行业、领域的事故统计进行了明确规定。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的事故,纳入农业机械事故统计。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按照船籍港属地管辖原则纳入渔业船舶事故统计。建筑业事故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应以事故施工单位为统计单位。生产经营性车辆发生的事故无论该车辆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生产经营性车辆在非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事故,纳入道路运输业事故统计。
《通知》明确提出,对于统计分类上存在争议、难以协商一致的事故,由县级应急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提出主导性或者结论性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于事故接报后24小时内录入国家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视情于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对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县级应急部门要及时征求同级其他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因事故统计分类存在争议、分歧,影响事故统计录入的,将严肃追究县级应急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承办人员、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付玉婷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