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有一个很著名的案例即达特茅斯诉讼案,该案的判决最终导致了美国公、私立高等院校的分离,确保了私立院校的自治权,促进了院校间的竞争及整个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发展。
达特茅斯学院坐落在新罕布什尔州的汉诺威小镇,是由埃利沙·惠洛克(Eleazar Whee-lock)牧师于1769年创办的一所教会私立学院,也是美国最早建立的九所“常春藤学院”之一。埃利沙去世后,学院校长由其子约翰·惠洛克接任,而在院董事会与小惠洛克之间,因在管理问题上的分歧而产生了冲突,董事会甚至以解除约翰的职务相威胁。小惠洛克向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了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1816年,新罕布什尔州议会却通过州法令,欲将达特茅斯学院更名为达特茅斯大学,并试图将其归由州政府管辖,由此在校董事会与州立法机关之间引发了更深层次的矛盾:即达特茅斯学院到底是所“私立”的还是“公立”的学校?最终,达特茅斯学院姓“私”还是姓“公”的问题走上了司法途径,交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来定夺。
丹尼尔·韦伯斯特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和律师,他在一生中曾三次担任美国国务卿,并长期担任美国国会参议员。韦伯斯特于1797年考入达特茅斯学院,在学院学习期间,他勤奋好学,关注时政,且擅长公共演说,在学院辩论会上备受瞩目。毕业后,韦伯斯特获得律师资格,成为了一名律师。一般来说,一所学校都要通过列举校友的名字,来宣传自己在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丹尼尔·韦伯斯特就是该院最杰出的校友之一。当此学院陷入更名与“改制”纷争之时,韦伯斯特挺身而出,竭力为母校申辩,并最终使最高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学院的判决,成功抵制了州立法机构改变学校性质的企图。
当然,为达特茅斯学院的成功辩护,也助推韦伯斯特成为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最著名的律师之一。据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在《美国法律史》中提供的资料显示,1820年前后,通常一个律师的收入一年不到1000美元,而对于韦伯斯特来说,他在1825年后通常每年就能挣到10000美元;到1835年至1836年,他的收入则超过了21000美元。韦伯斯特无疑属于当时的成功人士,而在韦伯斯特与达特茅斯学院之间,很难说究竟谁成就了谁,也许是互相成就了吧。
在当代人的印象中,美国的律师是一个很挣钱的职业。不过,在殖民地时期及独立革命初期的美国,穷律师也很多。在其时的美国,律师的不受欢迎是很普遍的,尽管如此,发展中的美国对律师有着巨大的需求,尤其是在美国向边疆扩展及“西部大开发”的年代,一些律师“与法官一起,骑在马背上,穿过大草原,从一个城镇到另一个城镇,从50英里延伸到100英里,在必要时要游过溪流。到了晚上,他们会在小木屋里投宿”。当然,拓荒者虽然不易,但对许多穷人来说却也充满了黄金般的机遇,人们一旦嗅到一个机会,就会立即扑上去抓住它,在这种环境下,律师也“像蘑菇一样长了出来”。
在建国初期的美国,律师执业的领域很开放,他可以代人讨债,也可以为当事人搜索房地产产权、交税,或者为住在其他地方的人处理一般性的事务,还可以为银行做顾问。不过,无论是在东部还是西部,法庭的工作“都是获得声望的主要道路,这几乎是成为名人的唯一途径。”丹尼尔·韦伯斯特就是这样的名人。在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中,丹尼尔·韦伯斯特就有非常出色的表现。他除了对案件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的分析外,更令人折服的则是他辩论演讲时的那种声情并茂。
在法庭上听审的法官,既有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也有迄今为止就任大法官时最年轻的且博学的约瑟夫·斯托里。据说,当韦伯斯特演讲到动情处时,约翰·马歇尔的眼睛也“充满了泪水”,大法官被深深地打动了,韦伯斯特用他的专业的雄辩及赤诚,征服了法庭。而当时的那些与新生的合众国一起成长的大法官们,也为律师们提供了充分的辩论机会与空间。达特茅斯学院案后不久的1824年,联邦最高法院被描述为“不仅是世界上最有尊严和开明的法庭之一,而且是最有耐心的法庭之一。大法官们可以在几个小时中安静地听着律师的发言,不去制止或者也不去打断”。
当然,在案件较少、审判压力不大的年代,法庭上可以允许这种马拉松式的发言。随着案件的增多与案卷的膨胀,法官们似乎早已没有耐心、没有精力去倾听这种滔滔不绝的演说式的辩论了。在我们的法庭上,法官们迫于案件绝对数量的增加与一些毫无意义且违背司法规律的种种考核,就更少能允许律师们不加节制地发挥自己的雄辩口才。那么,在法官们忙于结案的时代,如何征服法庭,或许是当下中国律师们应该思考的课题。
文/马建红(法学博士)
图源/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