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柳州一“夫妻”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猪肉、糍粑、水果等彩礼费。据悉,吴兴(化名)与石香(化名)于2015年举办婚礼,双方因为年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女方以妻子身份搬进男方家里同居生活。现双方感情破裂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吴兴认为石香此前收取了彩礼现金、猪肉、糍粑等共计7万余元彩礼费,女方应予以返还。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居住生活长达7年之久,并且生育了两个女儿,已实质上具备“夫妻之实”,对男方要求返还礼金要求不予支持。(12月25日,九派新闻)
该报道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和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该男子在同居七年且妻子已经生育2名子女的情况下,再要求返还彩礼的行为不可理喻。值得欣慰的是,当地法院并未满足男子的要求,驳回了诉讼请求。该裁判无疑既契合社会实际情况,也有力维护了弱势女性的正当权益。
众所周知,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是人们缔结婚姻组建家庭的重要习俗,也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攀比成风甚至借婚姻敛财,导致出现天价彩礼、畸形彩礼等陋习事件。这不仅让彩礼失去了原本意义,更让很多家庭因此产生裂痕,两家人反目成仇,因此酿成恶性事件的也并非没有。
故相关部门一直在推动移风易俗,反对高价彩礼,禁止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均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且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应予返还彩礼的条件和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具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的,双方分居或离婚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但是否支持男方返还彩礼请求,以及支持多大比例,不能一概而论。既要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也要充分尊重民间习俗,更要肯定另一方在婚姻中的牺牲和付出。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不能单纯看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或共同生活,而要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以确定返还比例,以最大限度实现情理、风俗、法度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12日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就非常具有指导价值。根据该典型案例,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已育有子女,即便尚未登记结婚,一般也不支持返还彩礼;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具体到柳州的这起案件,该男子向法庭列出彩礼清单的有:现金13000元,猪肉19560元,黑米饭、糍粑11100元,鸡鸭7436元,水果2500元,插秧送彩礼现金11000元等,共计70496元;2015年女方家建新房,男方先后投劳投工174天,按200元/天共计34800元。这不仅未考虑女方与其共同生活长达七年且生育2名子女的基本事实,还漠视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
令人欣慰的是,司法机关未支持男子不合理的诉求,而且是全部不予支持。这样的裁判阐释了这样一个规则,女方索要彩礼时不能漫天要价,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时也不能漫天要价。这样既维护了公平正义,尊重了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民间风俗习惯,更维护了在婚姻中往往处以弱势地位的女性权益。
女性结婚后,除生育子女外,还要照顾子女、打理家庭、外出务工,即便仅是全职太太,其付出的辛劳也不比男方少。故男方在离婚或分居时无视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等女方大量付出的事实,随意要求返还彩礼的做法于法于情均不应得到支持,这是尊重女性、维护女性正当权益的应有之义。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