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转常态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机构再扩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12-25 15:59

10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由试点业务转为常态化业务,并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通知》从多个方面明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相关要求,透露出很多重要信息!

那么,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如何购买?

经营资质门槛受限

自2021年6月1日起,由人保等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1年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到2022年3月,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再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正式转为常态化运营,在历经近两年的试点后,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同时,《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也就是说,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

专属商业养老金产品类型将更为丰富

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于经营机构而言,商业养老金业务是养老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养老金的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的创新型养老金融业务。对于保险人而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通知》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提供重大疾病、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目前,常见的商业养老金保险主要是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如人保寿险推出的“福寿年年”。作为专属养老保险进入首批个人养老金试点名单。《通知》明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采取保证加浮动的收益模式。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可以不同。换言之,专属商业养老金产品类型将更为丰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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