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的墓地被冲毁,亲属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吗?日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许某因父亲的墓地被冲毁,向某农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许某的父亲老许2022年9月10日因故去世,后被埋葬在其村庄公墓。2022年11月初,许某发现父亲的墓地坟茔坍塌,自行进行了填土修复。许某认为,坟茔坍塌的原因是某农场雇员小赵浇灌田地所用的塑料水管跑水所致,便告知小赵不得将塑料水管从其父亲坟茔通行,但小赵却恶语相向,置之不理。许某遂于2022年11月5日拨打110,公安部门随即出警。
双方经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许某及亲属将小赵和某农场诉至宝坻区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付坟茔修复及棺椁、骨灰盒重置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告认为,某农场承包了村庄大部分土地,其雇员小赵为图省事,在浇灌田地过程中将塑料水管从村庄公墓地通过,水管发生漏水冲塌了老许的坟茔,河水将棺椁、骨灰盒全部灌满。小赵的行为造成老许家人重大精神痛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农场作为小赵的雇主,应承担雇主责任。
二被告辩称,浇地时水管经过了老许墓地,且确实发生了漏水,但只有针眼大小,影响不大。老许墓地的损失是由于下雨所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具体到本案,综合审查现有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警情况及某农场土地承包情况、水管漏水情况等,原告主张的老许坟茔被小赵浇水时损坏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确认。某农场和小赵主张老许坟茔坍塌并非是水管漏水所致而是下雨所致,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小赵系某农场雇员,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某农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查明的事实,老许的坟茔存在坍塌情形,某农场应承担修复费用。原告要求赔偿老许棺椁、骨灰盒重置费用,应提交证据证实棺椁、骨灰盒的损坏已达到更换程度,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墓地作为埋葬死者的特殊用地,是后代追忆、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承载着特殊情感。本案中,某农场在浇灌田地时造成了老许墓地的损害,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导致其家属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现原告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农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坟茔修复赔偿金3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某农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人格权延伸保护,是指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所给予的延伸至其诞生前和消灭后的民法保护。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中规定了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还在人格权一编中明确规定了死者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一个人只有具有人格,并受到法律的承认,才能够享有全部的权利,承担全部的义务。死者的人格利益具有利用价值,这种价值首先表现为精神利益的价值,既是人格权的基础,也是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对死者的肖像、姓名、隐私、名誉、荣誉、遗体等利益应当予以保护。除此之外,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还涉及社会利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等。
文/董星雨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