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去邻居侯某家借电钻,意外坠楼死亡,王某家人向侯某索赔34万余元。近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鲁岗法庭审结这起因好意施惠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家属原告王某丙等五人的诉讼请求。
2021年11月11日,王某与邻居侯某聊天时提出借用电钻,然后一起来到侯某家中,当侯某将电钻交给王某时,王某发现电钻没有钻头,侯某遂上二楼拿钻头,王某跟随上到二楼时一脚踏空跌落。当时,侯某家房屋正在装修中,二楼是挑空设计,未安装栏杆。侯某夫妇紧急将王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人将侯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好意施惠引起的受惠人人身伤亡纠纷。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借用侯某夫妇家的电钻,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当地邻里和睦,友善诚信的良好民风,王某与侯某夫妇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到正在装修的侯某夫妇家借电钻,应对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其摔下的行为,与侯某夫妇不存在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王某家属主张侯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释法说,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好意施惠的行为,但有时候也可能“好心办了坏事”,好意施惠致他人损害。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准则,在好意施惠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要求好意施惠人对于受惠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传承良好的道德风尚。在日常生活中,要强化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安全隐患防范,否则很有可能好事没办好,还会惹上纠纷。
文/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韦德涛 郭文涛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