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小刘在某餐饮店吃饭时支付了169元,查看明细发现商家向其收取了餐具费,随即向商家反映,商家称消费者吃饭前未告知需要免费的餐具,而消费者认为商家将收费的餐具放在桌子上未提醒,就是默认免费的。
律师点评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麦慧莉律师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餐具属于餐饮经营者的义务之一,消费者有权默认经营者向其提供免费餐具。因此,商家以“消费者未告知其需要免费餐具”作为收费的理由不成立。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若商家需要收取额外费用,应当在刘某消费前告知并获取其同意。
但在本案中,商家在未告知刘某,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收费,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商家无权额外收取刘某餐具费,并须将多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刘某。
消费提醒
商家在未告知消费者的前提下收取额外费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在结账前仔细查看消费账单,以免在未了解消费明细的情况下付款而权益受损。
当发现任何不知情的额外费用时,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和积极和商家协商处理;若已支付费用且商家拒绝退款的情况下,消费者可通过拨打12315或前往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等方式进行投诉,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价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