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该局起草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月13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4日。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贴息贷款》(征求意见稿)”)中所称“贴息贷款”,是指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委托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利用受委托银行自有资金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补息。
《贴息贷款》(征求意见稿)规定,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贷款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贴息贷款适用的范围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自住住房。贴息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贴息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还款能力、房屋套数认定条件等按海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贴息贷款办理流程参照公积金贷款相关流程执行。
办理贴息贷款的借款人,享有与公积金贷款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海南省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规定,贴息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贴息贷款规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初,公积金管理局根据流动性状况提出当年贴息贷款规模计划,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当年贴息贷款额度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以上时,公积金管理局可根据结余资金设置贴息贷款启动和暂停额度区间,当结余资金低于贴息贷款启动额度下限时,启动贴息贷款,当结余资金高于启动额度上限时,暂停贴息贷款恢复使用公积金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当个贷率低于90%时,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将贴息贷款分批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转回后,个贷率原则上保持在90%以下。贴息贷款启动和暂停额度设置,可根据缴存使用规模定期评估调整。
此外,《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合规使用证券化方式为海南公积金融资,将个人住房贷款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用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资金筹措使用。
编辑/刘洋-广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