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多人一起到朋友家聚会饮酒,午夜通过朋友家窗户登上外部平台,最终不幸坠亡。事发后,王某的家人将开发建筑公司、物业公司、房屋业主和当天一起聚会的多人一起告上法院。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决。
多人一起聚会 其中一人半夜从平台坠亡
顺义区法院介绍,2021年6月21日下午,孙某、王某、张某等六人相约晚上聚会喝酒。当晚18时后,孙某、王某、张某及其女友姜某四人陆续到阚某及其女友任某租住的某小区A座201房屋参加聚会。聚会期间,孙某、王某、张某、阚某共喝4瓶白酒,姜某、任某各自喝了几瓶啤酒。次日0时左右,聚会结束。1时左右,张某及其女友姜某打车离开案涉房屋。1时30分左右,王某从案涉房屋中东侧靠南的窗户处进入外部平台。阚某、任某见状,尝试将王某拉回屋内未果,便返回屋内打游戏。2时50分左右,王某从案涉平台处坠亡。
事后,王某父母认为共饮人张某、姜某、孙某、阚某、任某,涉诉房屋的开发建筑公司、物业公司、业主对王某的死亡事实均存在过错,故将八被告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其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民法典》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因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是较为明确的,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对王某酒后坠亡的事实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法院:开发建筑公司交付时符合法律规定 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开发建筑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根据现场勘察内容、房东的陈述、规划设计图等可知,案涉房屋在交付时符合法律规定,故房屋的开发建筑公司在该次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
但就房屋业主而言,根据现场勘察内容和其自述,开发建筑公司交付案涉房屋时,案涉窗户原系固定的百叶窗,后其在装修过程中,房东违反业主手册、装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规定,私自将该百叶窗拆改为向外平推的窗户后,造成了人员可通过案涉窗户进入案涉平台的现状,形成安全隐患,最终发生该案中王某坠亡的惨剧,故房东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表示,对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检查、维护、管理,对住户的装修进行监督、验收等是物业公司应尽的责任。现物业公司对案涉窗户、案涉平台的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故物业公司存在过错。
就阚某等共饮人而言,共饮人相互之间基于聚餐饮酒的共同行为已经产生合理的信赖,相互之间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即每个人都负有不使其他共饮人受到损害的义务,应当提醒、劝诫、照顾、护送等义务。虽然王某并非过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或诱发其他疾病死亡,但醉酒状态是其发生坠亡事故的原因,故阚某、任某、孙某、张某、姜某作为共饮人的不作为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各共饮人对王某的注意义务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院:聚会召集人应比其他共饮人负更高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就孙某而言,孙某系本次喝酒聚会的召集人,亦是四瓶白酒的提供人,其在喝酒聚会中对比其他共饮人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未提前安排好其他共饮人的饮酒后的后续事宜,故应当认定其存在一定的过错。
就张某、姜某而言,尽管王某坠亡事实是在张某、姜某离开后发生的,且离开前王某是处于一个相对安全环境内,但是作为共饮人应当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确保其他共饮人不因饮酒发生意外,故张某、姜某仍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对喝酒聚会召集人孙某而言,张某、姜某的过错程度较小。
就阚某、任某而言,除了与张某、姜某存在相同的共饮人注意义务外,阚某、任某还应当承担紧急情况下的特殊照顾注意义务。两人不仅知晓醉酒后的王某从案涉窗户进入案涉平台这一事实,亦知晓醉酒后的王某所处环境的危险程度,但两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王某安全,反而返回屋内打游戏,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故阚某、任某对王某坠亡事实存在较重的过错。
法院表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王某作为成年人,其过分饮酒后,自行穿过案涉窗户来到案涉平台,使自己处于一种极度危险的状态,亦对本次坠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因开发建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其他当事人,法院在综合各方对于损害后果发生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因阚某、任某系共同过失造成损害后果,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确认合理合法损失的赔偿数额170.68万元的基础上,具体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为:王某自行承担70%;房东承担3%,赔偿5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8%,赔偿13万余元;阚某、任某连带承担15%,共赔偿25.6万余元;张某及其女友姜某各承担1%,各赔偿1.7万余元;孙某承担2%,赔偿3.4万余元。
法官提示: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该案因涉及多方过错,法官在详细分析各方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综合过错程度、违法行为及各方对王某酒后坠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赔偿比例及金额,依法作出判决,赔偿王某父母部分合理合法损失,最终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该案中,王某作为成年人其自己的醉酒、进入案涉平台、不慎坠落等行为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尽管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如该案中,物业服务公司、业主、阚某等作为共饮人任何一方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王某坠亡这一悲剧即有可能避免。这也提醒着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只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才能真正保护好他人、保护好自己,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