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邻里间因是否开后窗引发的诉讼案件。该案中崔某认为邻居朱某所留的后窗可以看到自家院内、屋内的情况,侵犯了自家隐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判令朱某立即用砖将四个后窗封堵。
据了解,崔某与朱某系南北邻居,崔某居北,朱某居南,两家之间有一公共过道。2022年6月,朱某在翻建房屋时,北正房后山墙处留了四个后窗。崔某认为朱某所留的后窗侵犯了自家隐私,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朱某立即用砖将四个后窗封堵。
诉讼中,朱某称其开设后窗主要为了采光、通风,符合健康、节能的理念。且其开设的四扇窗户高度均为1.95米以上,假使朱某企图通过窗户向外张望,则必须借助其他工具或设施,否则视线根本无法企及窗户的高度。不仅如此,朱某的后墙与崔某的院墙之间还间隔着一条近4米宽的公共通道,客观上不具备侵犯崔某隐私权的基本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据已查明事实,崔某居住于一层房屋,朱某在北正房后墙上留四个后窗,其在窗户处能够看到崔某院内、屋内的情况,客观上会对崔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且崔某并未同意朱某留窗户事宜;故判决朱某将其北正房北侧的四个窗户用砖封堵。
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称,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即保有其生活中不愿被人知悉、窥探、利用的信息的权利。近年来,基于房屋通风采光的需求,农村自建房留后窗的做法时有发生。南北邻居因为留后窗产生争议,背后是通风采光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为了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对享有的权利要有合理的限制或者延伸。本案中,朱某为了房屋通风和采光在其北正房后山墙上开设窗户属合理需要,但其开设窗户不应侵害崔某隐私权。虽朱某主张其窗户高度较高,但不能够完全排除通过窗户观望到崔某院内情况的可能性,对崔某日常生活的私密性仍然构成妨碍,从而影响崔某对其宅院的正常使用。在此情况下,崔某要求朱某封堵后窗于法有据,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实习生 王心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