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武汉市两家法院分别就离婚案件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引导离婚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武汉法院首次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江汉区法院某离婚案件庭审现场,当事人黄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黄某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但黄某在起诉状中并未列出应分割的财产清单。
“你们虽然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目与线索,但是还比较粗略。”当天,在硚口区法院仁寿法庭,法官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余先生向硚口区法院仁寿法庭起诉被告闻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即使法官依职权进行财产查询,依然有可能存在遗漏的情况。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财产信息。
1月4日,江汉区法院、硚口区法院分别向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告知原被告双方申报要求、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的后果,并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家庭财产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
“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就有相应的处罚依据。”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可有效解决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逃避、隐匿共同财产的难题,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普法要点
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文/耿珊珊 涂冉竹 东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