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老龄化程度和多子女家庭比例上升,保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家庭使用。一个问题也困扰着保姆及其雇主,如果保姆出现意外,该由谁来负责?毕竟,雇主多为个人家庭,责任能力有限。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个住家保姆意外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保姆是经线上平台注册的,由平台介绍照顾老人,后突发病亡,在其高烧不退时,雇主曾多次劝医并安排休息,并在昏厥时联系120。保姆去世后家属状告平台和雇主两方主张赔偿,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保姆病情并非因雇主劳动环境和要求的劳动强度诱发,且雇主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提醒、救助等义务,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般认为,劳务关系的双方并非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为“劳动使用者和劳动提供者”的平等关系。这也就意味着,在制度设计上,不应存在一方为强势,而另一方为弱势的制度性分配。因此,《民法典》为提供劳务一方的损害制定了“过错原则”,即存在过错一方要为损失承担责任。过错原则的优点在于为平等双方提供了公平的责任分担机制,而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无法归因于一方过错的意外损失,成了无法评判的“真空地带”。这起不幸案件,恰恰就触及了“真空地带”。
在劳动关系中,经济和社会地位处于强势的雇佣单位,通过为员工缴纳法律强制的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在劳动中的风险进行“兜底”。而在劳务关系中,绝大多数用人一方并不具有足以为劳动者所有风险进行“兜底”的财力。毕竟,个人雇主不是企业,并无风险“兜底”能力,这也是其与保姆之间是“劳务”而非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过,处在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在风险面前属于实质上的“裸奔”状态,而这也使得保姆这类群体,不仅在劳动安全和保护上面临“裸奔”,其诸多社会保障项目也缺乏兜底。换言之,如此“真空地带”需要尽快完善,以平衡并保障雇主和保姆双方的权益。
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这起案件还牵出了一个问题,就是网络平台与保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如此关系很难得到认定,这是因为,家政服务平台主要的职能是促成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平台很少参与到具体的劳动内容、时间和方式方法干预中。但是,平台毕竟是家政服务的获利方,且抽成比例并不低,其该对应何种责任,如何对其进行监管,也值得有关方面进一步论证和思考。
文/朱玥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