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415万余元,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日期为11月2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事情起因是永辉超市与供货商产生了买卖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货款351万余元及利息。
北青报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了解到,2009年5月12日,永辉超市公司与北京某商贸公司签订《供零合作合同书》,约定由商贸公司向永辉超市公司提供副食、调料,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商贸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永辉超市公司诉至北京石景山法院。
双方协商确认自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商贸公司向永辉超市公司总供货金额为56754780.24元,永辉超市公司向商贸公司付款总金额为40318118.68元,差额为16436661.56元。在商贸公司所收到的40318118.68元中,包括永辉超市公司向商贸公司直接给付的货款,以及从保理商永辉青禾公司处所获得的款项。
商贸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永辉超市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6436661.56元以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有三大争议焦点:商贸公司是否对永辉超市公司仍享有债权。商贸公司与永辉超市公司签订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商贸公司能否能向永辉超市公司主张债权。商贸公司与永辉青禾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虽然永辉超市公司对于保理合同并不认可,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足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保理合同。在保理合同缺乏永辉超市公司意思表示、未向永辉超市公司通知的情况下,商贸公司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可以选择直接向永辉超市公司主张。
另,关于商贸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损失问题。结合合同约定、双方之间合同履行状况及商贸公司起诉时间等因素,该院酌情确定。法院判令永辉超市公司向商贸公司给付货款3510001.61元及利息。
但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及审理情况,案件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双方协商确认的供货总金额56754780.24元与总付款40318118.68元的差额16436661.56元,是否为扣除了退货、返利、配送、促销等费用后的欠付货款金额;二是一审法院对永辉超市公司主张的各项扣费所作认定处理是否错误。
关于差额为16436661.56元是双方在该案中达成的此确认结果,应属双方意思自治,法院不持异议。双方对退货6113174.05元及返利4873485.9元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该两项金额应在上述16436661.56元差额中扣除正确。
在双方对于配送费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且相关单据并不全面、完整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配送费用为94万元予以扣除,并无不当。在双方对于促销扣款无法达成一致,且双方证据均无法充分证明各自主张情况下,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促销扣款费用为100万元予以扣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商贸公司与永辉超市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1月3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永辉超市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石景山法院于1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金额为415万余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