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来了。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次修订是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立法专家组核心成员、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郑依彤长期关注妇女权益,她表示,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很多体现时代特色的条款,这些条款针对不同的妇女群体和场景,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回应了现代妇女群体的普遍关切。
妇女保护新高度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9章、61条的基础上,增至10章、86条。“第一章总则中就提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郑依彤称,正是有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前提,才会有后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保障妇女发展性权益的具体表述。
“立法还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共治的大格局。”为了保障妇女权益,立法规定了不同部门的不同职责。比如,对于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等部门的职责是什么,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这些约定都是社会共治的体现。也就是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在面对具体的妇女权益问题时,每一个人都是推动力量。
内容细则体现时代特色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通过的,2005年、2018年有过两次修改,但修改幅度不是特别大。这一次修订对妇女在安全、发展和尊严等方面的需求作出了回应,体现出时代特色。”
比如,总则中针对“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出了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并且规定了性别评估制度和调查统计制度。“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这就意味着在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前,须将相应的评估落到实处,做到从源头维权。
“与此相对应的还有统计制度。”以前的统计指标大多缺乏性别视角,而“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确保从统计调查维度加强对妇女的关注,进而给予妇女更细致的权益保障。
又如,新法将“完善生育保障”写进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此外,在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章节中,也有具体的细则来支持生育。这些条款都进一步明确:生育不仅是育龄女性及其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区分场景落实权益保障
“新法把人身权利从第六章前移到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这个变化也在立法上明示:保障妇女权益,首先是保障和强化其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权利。
在这个章节里,强调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比如,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再如,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立法还在场景上做了区分——针对职场性骚扰和校园性骚扰的不同场景,提出了不同的预防、保护措施,增强了保障的针对性。
新法还对妇女群体做了更细致的区分,尤其加强了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文/谢飞君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