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就误工费进行索赔?近日,广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通过实地调查、听取出庭证人的证言,认定一名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进而支持该老年人关于误工费的请求。
记者了解到,2020年4月,62岁的程某骑自行车被闫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住院79天后,程某出院。2020年12月,程某被鉴定为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程某就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请求闫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等。一审法院未支持程某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闫某、车辆保险公司支付误工费22833元等费用。
车辆保险公司称,程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主张误工费的主体资格;由于工资以现金支付,无法确认程某工资是否实际发放。
为查明程某是否确为珠海某工业邨管理处保安,事故发生时是否在该单位工作,二审承办法官前往该物业管理处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承认程某自2012年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后超过退休年龄,无法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因历史遗留原因,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用人单位自愿接受法院调查并出具了用工证明以证明程某确在该管理处工作。
为此,二审认为,法院调查笔录、调取的工作证明、保安名册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事故发生前在该物业管理处任职保安,有劳动收入约4500元/月。程某发生交通事故休息了半年左右,其间没有工资收入。法院依法认定程某误工期间的月工资收入4100元。
程某主张误工期为137天有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为证,故程某的误工费为18723元。交警认定闫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由闫某按责任比例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先由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程某赔偿,若有不足的,再由闫某赔偿。最后,二审法院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应向程某支付误工费14978.4元。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事人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珠海中院法官管文超表示,法律明确,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文/刘友婷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