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施工人员抓紧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不久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因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违法事件与深圳某公司签署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广东省内首次探索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根据协议约定,该公司在签约后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完成资金冻结后将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10月9日《经济日报》)
2020 年9月22 日,中国国家领导人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此大背景下,如何创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按期实现“双碳”目标,构建起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无疑考验着治理智慧。
尽管我国修订后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但囿于原则性强的立法要求,并未对生态环境损害后的修复机制作出具体设计,需要相关职责部门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探索。深圳尝试用“买碳”赔偿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走出了以炭汇交易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一大步,必然会给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实现“双碳”目标带来一场影响深远的变革。
遏制碳排放,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只是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在于如何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这既要求执法必严,又要求违法责任主体承担起修复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促使碳排放在生态环境损害前后实现动态的平衡。从过往的环保执法实践看,执法部门对违法排放碳的责任主体依法惩治有余,而要求其修复生态环境、藉此保持碳排放动态平衡的手段不多。因此,面对超标碳排放违法行为损害生态环境愈发普遍的这一环保治理命题,与时俱进创新超标碳排放语境下的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环保执法部门理当孜孜以求。
在深圳这起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中,环保执法部门坚持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同步开展,对违法企业处以行政处罚罚款的同时,同步要求其于10日内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开设专门账户,并在指定的碳普惠项目上线后5日内,主动完成核证减排量注销。这种对超标碳排放违法行为严惩和确保生态环境及时修复相互兼顾的执法方式,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有利于违法企业在具有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通过“买碳”赔偿的方式,及时履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实现碳排放量的动态平衡。
从炭汇交易小切口入手,对超标碳排放违法行为依法惩治的同时,责令侵权人“买碳”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表面上虽然只是走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务问题的一小步,但实际上却迈出了解决了碳排放污染生态环境难题的一大步。此举的最大意义在于,不仅有助于从法律上惩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有助于倒逼那些有超标碳排放侥幸心理的企业更加谨慎地遵守环境法律,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
应对碳排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一个艰巨曲折的过程,需要不断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用“买碳”赔偿机制来抵消违法责任主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为实现污染排放损于民、赔偿资金还于民的良性循环创新了环境保护治理机制。环境执法部门应再接再厉,在这方面创新出更多类似接地气的新机制,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按期实现。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