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十米高酒店阳台打闹,意外从护栏处滚落造成十级伤残,责任该如何划定?民法典这样规定:
玩笑引发祸端
2020年3月4日,湖南宁乡,文某、王某与贺某、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驾前往湖南省张家界旅游,次日入住某公司名下度假村酒店。3月6日下午,贺某与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间的阳台(离地约9米)聊天,其间,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贺某随口反击“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随后贺某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玩笑间,文某、王某一前一后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向阳台护栏,假装向外倾倒。阳台护栏受重力冲击发生断裂,王某、贺某滚落至酒店下方的马路上。
祸端谁来买单?
事故发生后,贺某被送往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花费医药费近5000元,费用由该度假村所属公司支付。3月10日,贺某出院并转入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药费80000余元。经鉴定,贺某下颌骨骨折术后,遗留张口受限1度,构成十级伤残;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术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某公司为贺某向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预缴了医疗费20000元,为王某支付医药费600余元。
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核定,贺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0000余元。
法院:各方均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损害后果与文某、王某行为直接关联,两人应负主要责任。文某、王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边缘,虽然主观上并未有让贺某受到伤害的故意意愿,但客观上导致了贺某从阳台跌落致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文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重大过失,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某公司名下度假村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经实地勘察,本案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近十米,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某公司虽有聘请专人对护栏进行不定期维护保养,但其作为盈利的度假村酒店管理人,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度假村酒店内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度假村酒店内消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某公司陈述涉案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04m,与国家标准不符,存在安全隐患。最后,受害人贺某未制止、拒绝,反而刺激、迎合打闹行为,可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贺某对于文某、王某将其抬起并往外扔的行为不但没有进行制止、没有明确做出拒绝的表示,还以“有种就把我丢下去试试”的语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戏打闹行为,从而导致本案结果的发生。贺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当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自身处于近十米高的阳台,被他人抬起作势往外扔的行为的危险性理应有正确的认知,应该意识到在阳台上嬉戏打闹容易出现意外,对自身安全应给予更多的注意,以防范意外发生。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文某、王某各承担贺某损失30%;某公司承担贺某损失20%的判决。贺某、文某、王某及该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责任比例划分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