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翻译家陈筱卿、中央编译出版社在北京晚报刊登道歉声明,就陈筱卿翻译的《格兰特船长的儿女》抄袭了已故知名翻译家范希衡的译本表达歉意。这则道歉声明,范希衡的女儿范琅等了5年。
范希衡(1906-1971)名范任,我国著名翻译家、作家。毕业于北京大学,后赴比利时专攻法国文学。翻译出版近三百万字文学作品和学术专著,为人熟知的有《格兰特船长的儿女》《中国孤儿》,卢梭的《忏悔录》《诗的艺术》等。
案例:译文比对耗费两年时间
早在2017年,范琅就将中央编译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陈筱卿告上法庭,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陈筱卿和长江文艺出版社的侵权行为;被告方提起上诉,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二审判决书,判决了陈筱卿与中央编译出版社的侵权行为,被要求在北京晚报刊登道歉声明。
范琅开始关注父亲译作疑似遭抄袭是在2015年,她回忆说,看到网上贴吧有网友贴出相关文章,认为陈本与范本很相似。范琅最初不相信自己的眼睛,“陈筱卿是知名翻译家,这怎么可能?”
但范琅是一个执着、认真的人,她随后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将范本与中央编译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陈本,以及1868年出版的法文原版书进行了详细比对,发现从目录到正文、译注等,陈本存在大量与范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就连范本上的错误也被复制。
比对工作非常艰辛,那几年范琅每天一早上起来,就在电脑前忙乎开了,常常要忙到晚上十一二点。因为法文资料字体很小,范琅用眼过度,左眼甚至因血管破裂而突然失明,即便到现在,经过积极治疗后视力还是很模糊。
在法庭上,范琅的法语水平曾遭到过质疑,但她告诉记者,小时候父亲教过她法文,此后,父亲还系统教了她法国文学和翻译。“他讲翻译就选用了《格兰特船长的儿女》,先让我翻译,然后再讲解,给我讲解了好几个章节。”此外,范琅还曾前往法语国家工作过,在她看来,这些经历都为证据收集提供了助力。
最终,范琅对目录的比对发现,在全部70个目录比对中,单从文字表面看,完全相同占44.29%;实质相似占42.85%;完全不同占12.86%。
范琅说,陈本注释与范本的译注几乎相同,含有与范本中相同的特点、相同的风格或者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很难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译注是译者翻译的思想风格与再创作过程,译注如此相同,若注明来源作为借鉴并非不可,但陈译本《格兰特船长的儿女》抄袭了范的译本,并改头换面进行不必要的文字修改,形成了恶意剽窃。”
关于正文,范琅认为,陈本抄袭了范本翻译个性化表达,窃取了范本翻译风格和特点、富有特色的表达方式和形式,以及足以体现译作个性化表达的人名、地名、动植物名、土语、俗语等。“我注意到,陈本所作的改动,基本是同义词替换或增减一些不具影响的字。”
背景:“中翻中”省时省力歪风盛行
“范希衡翻译的《格兰特船长的儿女》1956年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已畅销六十多年。”中国青年出版社编辑、中青版《格兰特船长的儿女》责编李文华说。
对此,范琅则回忆道,“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人民群众对文化的需求极为迫切。那时中苏关系非常友好,而我的母亲孙其节从事俄文教学,常去图书馆借阅苏联文学。一次她读到了一篇苏联人写的论儒勒·凡尔纳作品的文章,全文很长,有六七万字,把她打动了,于是她建议我父亲翻译凡尔纳的作品。”范琅说,她父亲也正想从新的视角来启迪人们的心智,他认为凡尔纳的作品是世界级的文学经典,特别是以“在已知和未知的世界中的奇异旅行”为主题的科学幻想小说,可以启发青少年对科学的畅想。他决定将凡尔纳的作品系统翻译出来介绍给中国人民,于是与中国青年出版社联系,先翻译凡尔纳最著名的“海洋三部曲”中的第一部——《格兰特船长的儿女》。这引起了出版社的兴趣与重视,《格兰特船长的儿女》也从此有了中文译本。
凡尔纳生于1828年,1905年去世,他的作品早在1955年进入公版期,记者进入当当搜索,《格兰特船长的儿女》单行本、套装、新课标丛书等各种版本至少有上百种。
而正是因为大量公版书的存在,在业内诞生了一个特有名称“中翻中”,李文华说,所谓“中翻中”常见于一些出版公司所做的公版书,市场上的公版书之所以有那么多版本,是因为“中翻中”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极低,即使市场已有很多同名书,出版商也有利可图。“‘中翻中’的版本因为成本极低,可以快速通过低定价、低折扣来抢占市场,而真正诚实翻译的译者和出版社投入高、回报低,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对图书市场和读者都是伤害。”在李文华看来,翻译界苦“中翻中”久矣,所以此次判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翻译界、出版界,是个扫除不良风气的好事。
说法:将独创性译文抄下来涉嫌剽窃
“‘中翻中’这个说法很形象,但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而言,并不存在这个概念。”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梁飞说,著作权法对翻译权的概念,指的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至于将他人的译文抄袭了,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术语叫“剽窃”。
在梁飞看来,国外优秀的公版作品一直都是出版单位的出版热点。在图书销售中,同一图书存在多种译本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各位译者独立翻译,每位译者对独立翻译的译稿都是各自独立享有著作权的。“但也存在这种情况,有的译者投机取巧,在别人译稿基础上进行修改甚至采取‘拿来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有可能出现侵权的问题。”梁飞认为,因为译文凝聚了译者的独创性的劳动,是译者智力成果的体现,译文也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抄袭译文的话,如果把译者独创性内容抄了下来,就可能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翻译作品与原创作品相比,创作余地确实有一定限制,但翻译作品还是能体现译者的独创性劳动。”梁飞举例说,不同译者对同一原著的译文,表达存在差异,给读者的感受也不相同,这些差异就是不同译者独创性的体现。尤其是在存在不同表达形式可能时,不同的译文给读者的感受却是雷同的感受,此时的译文就有侵权之虞。“另外在实践中,判断译文是否构成剽窃还可以考量双方译文是否存在共同的差错,如果在后译文与在先译文存在相同的错误之处,则是判断剽窃很有力的证明。”梁飞说。
范希衡译本遭抄袭并非个案,这种类似的情况还很多,只是因为诉讼旷日持久,耗费大量精力时间,不少遭遇侵权的权利人并未通过法律渠道伸张权利。“有译者曾经跟我说过,比对抄袭的稿子,比翻译一本书还费劲。”梁飞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范琅付出艰辛劳动为父亲讨说法,她的举动令人尊敬。
文/北京晚报记者 路艳霞
编辑/崔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