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饿、侮辱、跟踪都算家庭暴力!除了伤情鉴定书等常见证据形式外,录音、悔过书、妇联求助记录等都能成为家庭暴力的证据。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施行,在家庭暴力的形式、举证,以及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执行到位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明晰或新的变化。
《规定》施行当日,北京市西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照《规定》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新规施行当日 西城80后女子获“保护令”
◎案情经过◎
申请人李小花(化名)与被申请人孙宝柱(化名)是一对80后夫妻,2013年两人结婚。随着婚姻生活的继续,两人因为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甚至激化到无法共同居住的地步。李小花称孙宝柱经常对自己和父母进行人身侮辱及威胁,有时还有殴打行为,李小花多次报警。2022年6月因为矛盾激化,李小花不敢回家,只好寄住在单位。但孙宝柱仍到李小花单位对其跟踪,给李小花造成极大困扰和人身威胁。
李小花觉得双方的婚姻已经走到了末路,但在提出离婚诉讼前,为了保障自己和父母、孩子的人身安全,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桂林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杨桂林法官前往申请人属地派出所,调取双方发生冲突时的出警记录,并走访出警警官,进一步核实情况。最终结合在案证据,杨桂林法官审查认定李小花与孙宝柱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孙宝柱曾情绪激动,存在不文明言语和口头威胁李小花及亲属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李小花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李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为了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发布了《规定》,《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既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以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功能作用。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人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应相互尊重,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冷静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起到怎样的作用?《规定》实施之前存在哪些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指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和意义,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丽珍律师做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快速制止、预防家暴的一道“隐形隔离墙”。
张丽珍律师表示,我国2016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表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截止到2021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从法律层面保护了受暴者的人身安全。可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法律制度起到了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再次发生的作用。
《规定》实施之前,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在于,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认定也困难,因为当时的条款要求是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而这一次升级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其改为“较大可能性”。从“高度可能性”到“较大可能性”,这时候提供相关证据的门槛就降低了。也就是说,举证难度降低、认定难度也降低了。
张丽珍律师曾代理过一起家暴案件,女方遭受家暴史长达30多年,找到律师时浑身是新伤叠旧伤,但只能拿出一张被打的照片。如果当时张丽珍律师仅仅以女方受伤的照片作为证据,是很难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于是,张丽珍律师为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除了她受伤的照片,还准备了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以及男方承认家暴的录音等证据,以此证明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最终顺利申请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还帮助女方很快通过司法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
新规进一步明确家暴形式
悔过书等可作为证据
新《规定》出台后,不少关注家事法律的专业人士对其作用和意义纷纷给予肯定,总体来看,“新规”的亮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明确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为前提,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2.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3.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增加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代为申请的主体。
4.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明确除常见证据形式外,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求助的记录等均可作为证据。同时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5.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治力度。《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规定》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严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被申请人或被追究刑责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加大了惩治力度,避免保护令因执行不力被“架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被申请人并不严格遵守,这种现象并不鲜见,而常用的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不能起到足够震慑作用。而根据新《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通过刑事追责的方式,震慑以身试法者,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取得实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丽律师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另一类则是不作为义务的执行,比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被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那么作为义务执行,如果对方不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如果被申请人不迁出住所,或者是对申请人进行骚扰、跟踪等行为时,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对申请人进行更严重的家暴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总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早已是社会共识。作为反家庭暴力的最新法律武器,相信新《规定》在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得越来越明显。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编辑/韩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