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民严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之前开车和一辆网约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完成报警、出险、赔付程序的两个月后,突然又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网约车司机林先生起诉索赔10天误工费共计4500元,她成了第一被告。7月18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线上开庭,未果。7月27日,被告严女士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林先生撤诉了。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和网约车发生事故后被索赔误工费并非个例,而且民事诉讼中误工费是受到《民法典》支持的。那么,原告为何在开庭后选择撤诉?网约车出事故,如何维权呢?
出事故2个月后接到传票,被索赔4500元误工费
“我收到短信送达的法院文书很惊讶,事情都过去两个月了,怎么还要赔偿?”7月28日,严女士给记者出示了她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原告网约车司机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有两项: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10天误工费4500元;二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根据起诉状,两名当事人在5月16日晚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严女士承担全部责任,林先生无责。事故发生后,林先生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在某4S店维修了10日。鉴于林先生为网约车司机,车辆受损维修期间无法从事载客营运服务,所以要求向严女士及其保险公司索赔5月17日至5月26日期间的误工费,共计4500元。
在收到上述起诉状之后,严女士有些不解:“给网约车司机造成的营运损失我愿意承担,毕竟事故责任在我。但我的车损更严重,才修了2天,为何他的车要修10天?”
记者从严女士提供的双方车损结算单和照片上看到,严女士的车在事故后引擎盖变形、前保险杠移位掉漆、大灯支架断裂,林先生的车辆维修记录为右后门拆装、喷漆,右后叶子板切割焊接。
向法院提出申请出具调查令后,原告撤诉
记者采访得知,这起纠纷已于7月18日在郑州开庭。在庭审过程中,严女士针对涉案车辆的进厂离厂日期、维修期间是否存在营运行为等向原告林先生提出了疑问。
“在正式开庭前,我通过查询发现林先生本人和涉案车辆在他声称的停运维修期间有过多次营运记录,并且车辆的维修天数也并非10天。”因此,严女士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申请出具调查令,向网约车平台、4S店调取涉案车辆在5月17日至5月26日期间的营运记录、维修记录。“如果不能对我的疑问做出合理解释,那么林先生向法院提交的由4S店出具的结算单,不应作为他进行追偿的法律依据。”严女士称。
记者随后向上述4S店求证了解到,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日期是5月19日,车辆的实际完工日期是5月21日,结算单上的日期系林先生当日到店索要维修清单时系统的默认日期,并非车辆实际出厂日期。
向法院提出申请出具调查令后,7月27日,严女士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原告林先生在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那么,原告林先生为什么会选择撤诉?“因为确实证据不全,所以我就主动撤诉了,撤诉不就没啥事儿了?”针对该疑问,林先生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网约车该如何正确索赔误工费?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
据了解,和网约车发生事故后被索赔误工费并非个例。那么,如果遇到类似情况,网约车司机应如何正确追偿?作为被告的一方又该如何举证?
“网约车司机的‘误工费’实际是车辆的营运损失,营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营运网约、出租车辆在遭受交通事故后,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营运的,才可能产生。”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义解释称,营运损失的计算是依照受损车辆的实际维修时间按照元/日标准进行计算,证明实际维修时间的证据主要有汽车维修店出具的维修记录。
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一般较难推翻原告关于营运损失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被告方如对司机的营运损失天数有异议,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司机的实际误工天数与其主张的不一致。
网约车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维修索要维修清单、维修发票等
对此,孙兆义建议,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通过法院调查令要求车辆维修店出具涉案营运车辆的真实维修记录,同时可以依据法院调查令向交警部门以及运管处调取涉案车辆的出行记录,以查验涉案车辆在其所主张的“误工期”内是否存在实际运营,同时亦可通过调查令向涉案车辆所属的网约车平台调取车辆的接单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汽车维修店协同司机出具虚假的车辆维修记录,该行为属于伪造证据,后续司机若因该虚假证据通过诉讼获得支持,则成立虚假诉讼罪,司机与车辆维修店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孙兆义表示,希望广大公民在遭遇该类事件时应当以身作则诚实守信,维护社会的基本诚信规则。
法官提醒说,从事网约车行业,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止损,维修车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索要维修清单、维修发票等,固定车辆因实际维修导致无法营运的事实,并依法提供事发前后一定时间段的网络平台收入明细、银行流水等财产损失。
文/邵可强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