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受禄之家,不与民争业” ——古代对官员亲属部下经商的限制与惩处
官察室 2022-07-29 12:00

明代时,对官员经商虽有所松动,但公侯伯及四品以上官员仍不得经商

官员及官员亲属经商,在历朝历代规定得颇为严苛,不仅明令禁止,还配套了一系列惩戒措施,官员及亲属违规经商的有被弹劾、降职等风险。但面对经商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有些官员会铤而走险,只是手法更加隐蔽,指使亲吏、仆人等进行商业活动。但任凭其手法多隐蔽,一经发现,其商业链条终将断裂,官员也难逃惩戒。

制度难挡利益诱惑

先秦时代多重农抑商,从事商业活动不仅限制多,而且没有社会地位。汉朝以后商业活动逐渐发展,出现了许多大商人,他们生活奢靡,挥金如土,吸引人们的羡慕,一些官员也跃跃欲试。汉武帝时董仲舒上“贤良三策”,其中谈到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的问题,指出:“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意思是为官者及其家人都不能求财,不能与民争利,领受朝廷俸禄就够了。汉武帝接受了这样的思想,汉朝尽管允许商人转入仕途,但不允许官员经商。

到了唐代,除严格限制官员经商外,还从法律上防范其通过家人或其他代理人经商牟利。《唐六典·吏部》载:“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唐令拾遗》载:“诸王公主及宫人,不得差遣亲事帐内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宋代以后大体延续了唐代这方面的制度,且规定越来越细密,如明律中对王公勋戚直系家人违规经商、欺压百姓等违法行为做出罪加一等的规定,《大清律例》则规定内府人员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员家人如有“指名倚势,网收市利”的,“本犯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规定明确而严密,但挡不住经商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官员经商根本无法禁绝,在管理松懈的时期甚至“蔚然成风”。为规避监督和打击,官员们往往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子弟、亲属经商。这种情况在宋朝很流行,《宋史》《宋会要》等史书中记载颇多。比如:宋哲宗元祐八年(1093年),右朝奉大夫温俊乂“遣子弟载陶器四车入京贸易”;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年),广东运判徐楠“纵子女卖酤私酝”;宋宁宗嘉定八年(1215年),知房州廖视“到任之初,多令私仆贩运纱布,贪污酷毒”。

汤鷽是宋高宗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武举第一人,曾任万安军知州,任上平息了地方发生的叛乱,当地百姓为之立祠。然而这位“武状元”也热衷经商,曾纵容其弟大做香货买卖。淳熙二年(1175年)汤鷽知随州时“纵亲弟带领凶恶人私贩香货入榷场”,结果由正六品的知州降为正八品的修武郎。

任职回避解决不了问题

为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违法犯罪,历代都制定了任职回避制度,如东汉“三互法”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所在地任职,两州长官也不得到对方籍贯地任职。这方面的规定后来更加具体,亲属的认定范围也不断扩大,如宋代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唐宋时期还规定官员不得在驻地娶妻纳妾,否则严惩。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官员通过亲属进行徇私舞弊、利益交换。

于是,有些官员改变了方法,指使“亲吏”“亲随”等进行商业活动。比如,宋代茶叶贸易繁盛,与西夏、辽、金等存在极大价格差,利润空间诱人,在边境地区任职的文武官员看到商机,便经常指使亲信部下从事这方面的非法贸易。《宋史·张永德传》记载:“永德在太原,尝令亲吏贩茶规利。”结果,被转运使王宗嗣所发,罢为左卫上将军。南宋时,沈该知夔州时指使亲随协助子弟贩卖川货,遭侍御史弹劾。

相比指使亲属经商,利用亲信部下经商则更为隐蔽,虽然时有检举、弹劾,但仍是不少官员敛财的重要途径。宋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刑部郎中萧固派部下官吏前往两浙贩卖物品。《宋史·孙沔传》记载,宋仁宗时孙沔在并州任官,曾指使属下吏卒往青州、麟州“市买纱、绢、纸、药物”。官员通过部下、家奴经商的现象在宋朝十分普通,大臣王仁赡曾向宋太宗密奏:“近臣、戚里多遣亲信市竹木秦、陇间,联巨筏至京师,所过关渡称制免算。”

明代时,对官员经商虽有所松动,但公侯伯及四品以上官员仍不得经商,这些权贵往往通过家人、仆人等代为经营,既不与国家禁令正面冲突,也免去经商劳累之苦。史书记载,明英宗时皇亲公侯多令家人在北京四外州县“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明孝宗时贵戚家人有的“截桥梁、阻舟楫”,以不法手段取财。违法经商之事一旦败露,这些权贵纷纷推给下人,自己则“一问三不知”。明英宗正统十一年(1446年),山东滨州百姓诉会昌伯孙忠家人韩兴等“征所贷借,规数倍利”,皇上念孙忠是国戚,“且必不知此,特宥之”,只将韩兴等“发戍辽东铁岭卫”。明代宗景泰二年(1451年),彭城伯张瑾“命家人市货帛,载马船以归”,事情被查出,“论当充军边远”,但皇上也“特宥之”,仅“罚俸一年”,而将“其家人为市物者俱发充口外军”。

通过部下、仆人经商也有一些风险,面对诱惑,难免有人会铤而走险,私吞长官的财物。《宋史·夏竦传》记载,曾任户部尚书的夏竦“使其仆贸易”,发了大财,“积家财累钜万,自奉尤侈,畜声伎甚众”。夏竦在并州时,有个仆人打起歪主意,结果夏竦经商得来的财物“为所侵盗”。夏竦大怒,为泄愤也为灭口,“杖杀之”。

专卖领域是违规经商热点

盐、酒、茶等物资是百姓生活必需品,消耗量极大,历代朝廷实施专卖,普通商人不得随意经营。有时候酒也被列入专卖品,酿造、出售乃至开设酒肆都有专门规定。专卖形成了垄断,垄断意味着更高的利润,一些官员指使亲属和部下经商时纷纷瞄准了这些领域。

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三司使给事中胡则被降职知陈州,殿中侍御史王沿也同时降职。《宋史·胡则传》对二人降职的原因有记载:胡则担任河北都转运使期间,王沿曾通过其“假官船贩盐”,王沿还“以其子为名,求买酒场”。此事被查实,二人“并坐责”。宋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年)大理寺丞沈维被免职,原因是其在剑南任职时“纵容子弟,交通关节,船贩私盐,屠牛开酤,丑秽狼籍”。

宋朝强化酒政管理,北宋初年宋太祖颁布“禁曲酒令”,规定私造曲酒15斤、私运曲酒入城满3斗者即处死刑,可谓严厉。但严刑峻法挡不住高额利润的诱惑,除上述王沿“求买酒场”外,在《宋会要·职官》中还记载着不少官员亲属涉足酒业经营例子: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户部侍郎李安国“纵亲戚子弟于诸库买酒,托兵将官大价出卖”;宋孝宗淳熙六年(1179年),新知鄂州周极被捕,原因是他知秀州时“自带私家坐船,于本州酤卖私酒”。

胡则雕像

宋朝与北方各少数民族政权对峙,双方互有使者往来,一些“外交官”也利用出使机会指使随从走私贸易,这种风气自北宋就开始了。宋仁宗皇祐三年(1051年)有大臣上言“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密者,请以军法论”,说明当时这种情况已经有很多了。到了南宋,“外交官”指使随员走私的情况更严重,宋高宗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下诏:“接、送伴官属等,已有约束,不许私贩。”一些游手好闲的人将随同出使北方作成一种职业,一听说有这方面的机会就想办法求人请托,千方百计名列其中,以走私牟利。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年)给事中曾应龙进言:“游手之徒,本无顾籍。一遇遣使,则宛转请嘱,求以厕名。兜揽商货,以避关征;私带禁物,以博虏货。”

父子“巧用”公产做生意

唐仲友是南宋绍兴年间进士,与宰相王淮是同乡并有姻亲关系。唐仲友知台州期间与儿子唐士俊、唐士特、唐士济经营彩帛铺等产业,生意做得很大。朱熹在《按唐仲友第三状》中披露,唐仲友发财致富很有“窍门”,那就是充分利用公家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比如,“本州收买紫草千百斤,日逐拘系染户在宅堂及公库变染红紫”,之后将“所染到真红紫物帛并发归婺州本家彩帛铺货卖”。再比如,“乘势雕造花板,印染斑襭之属,凡数十片,发归本家彩帛铺,充染帛用。”有这些不花钱的原料和劳动力,自然节省了经营开支。唐仲友还指使表弟高宣教经商,将官家采购绢、绵的生意交给他做,高宣教从中贪污五百余贯,还将贪污所得的大批丝绵逃税出售。

这还不是最贪婪的地方。朱熹还披露:“仲友贪墨无耻,素乏廉称。到官之初,适见公使库有前政积下官钱十余万贯,遂有席卷之意。”唐仲友故意指定“奸猾使臣”姚舜卿担任监官,并与具体管事的官吏马澄等联手,由儿子亲自出面,巧立名目,虚列支出,贪钱“前后几数万缗”。

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年)八月浙东饥馑,朝廷任命朱熹为提举浙东茶盐公事,前往救灾。朱熹在浙东各州县巡视,途中遇到一群台州饥民扶老携幼,狼狈外逃。朱熹让人发放钱物,命返乡复业,但这些人死活不肯。朱熹感到奇怪,经过暗访,查得台州知州唐仲友的种种劣迹。这时唐仲友已调离台州,任江西提刑。朱熹于是先后六次给宋孝宗上弹劾奏疏,将唐仲友下狱。

这是南宋的一桩著名反腐案。然而,在宰相王淮等百般开脱下,唐仲友最终未得重惩,朝廷仅将其新任江西提刑一职免去,并将此职授予朱熹。朱熹坚决拒绝,归家休养。朝廷不久又改任朱熹为江东提刑,朱熹仍不接受,这桩案子也就不了了之了。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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