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11名卡主的20张银行卡帮诈骗分子转账,7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帮助电信诈骗支付结算案件,四人因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终落法网。
据了解,2021年6月,公安机关根据电信诈骗受害群众提供的银行卡号抓获一名通过出售个人银行卡为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李某(另案处理),李某向警方供述了具体操作其银行卡的王某四人犯罪团伙和活动地点,一个帮助电信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下游犯罪链条开始浮出水面。几天后,民警在河北某小区内,将王某等四人抓获,四人对使用他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
王某到案后供述,其在劳务市场求职时一男子主动搭讪王某询问其是否愿意接手一份“轻巧又挣钱”的工作。王某随即应允,按男子指示添加了一名为“太难了”的人的微信,并拉拢同乡的申某、王某某、黄某一起,按对方的远程指令在租住地接待不同售卡人送来的银行卡、U盾,配合售卡人完成人脸识别、转账支付后再送其离开,其他操作则均由电脑远程控制完成。
其间,“太难了”按日转账支付王某500元至800元,支付其他三人日薪300元,4人也按其指示频繁更换租住地。
王某称,后来已经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法活动,但是“家里三个孩子,需要钱,想着再干几天就不干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了”。黄某也表示,“当时想着接送人也没多大事,做两天挣点钱就不做了,存在侥幸心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6月间,王某、黄某、王某某、申某四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上游系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使用11名卡主的20张银行卡及相应U盾和卡主手机,为上游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经查,在全部涉案金额中,四人合计帮助支付结算2143.6万余元。
此外,4人在实际犯罪过程中互有分工合作,且均直接听从上游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指挥进行接人、转账活动。其中,王某非法获利10000元,黄某非法获利270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2700元,申某非法获利2500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4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获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黄某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王某某获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申某获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后4人提出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 马智辉 刘津宁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