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免费搭便车却受伤 看法院如何妥善破解纠纷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27 18:35

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是北京平谷区的一项重点工作,2022年6月24日,北京平谷法院召开“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发布”新闻通报会,旨在全面总结经验,更好地发挥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的职能作用。

免费搭车陪朋友看病 途中受伤谁负责

路某、张某为同村村民,周某系路某的朋友。路某、张某所在村内有一辆供本村村民看病或红白喜事免费使用的便民车,该车司机工资、维护、加油等费用均由村委会承担。张某系村委会的司机,一直管理和驾驶该便民车。因路某需到医院看病,其朋友周某熟悉路线,便让张某开便民车送路某、周某前往医院,但上路后张某、路某、周某均未按要求系安全带。途中,张某驾车撞到路边的大树,导致周某、路某、张某受伤,周某伤势较重。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颈脊髓损伤等,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残疾。周某起诉要求村委会、张某、路某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系免费送路某看病,但作为驾驶员仍负有安全驾驶的注意义务。张某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鉴于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在履行职务,故应由张某所在单位,即村委会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为了方便村民就医,免费提供车辆,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周某搭乘村委会的便民车,同以营利为目的的承运人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周某要求村委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施惠人责任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运合同承运人,违背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应予以采纳。

鉴于村委会系在好意施惠行为中给周某造成了损害,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减轻。村委会为路某提供用车服务,周某陪同路某看病,都是为路某无偿提供帮助,均属于对路某的好意施惠。村委会在好意施惠过程中造成周某受伤,路某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在乘车时,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其该项过错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与其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加重。因此,周某应当自负部分责任。故判令村委会赔偿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共计200 873.16元,路某赔偿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共计66957.72元,并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马豫林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好意施惠,是为他人利益着想,无私且无偿的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或者物质的行为,是一项善举,有利于邻里亲朋之间增进感情,形成互帮互助、扶弱济困的社会风气,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如造成受惠者损害,亦不应因此否定施惠者的善意和良好初衷,否则会伤害好意施惠人的热情,也不利于鼓励和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好意施惠人为他人利益单方面付出,不取得任何利益,应当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轻施惠人赔偿责任。

未遵守防疫规定还伤人 一村民被判担责

李某与张某均系某村村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某村村委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在村口设置疫情防控卡口,由村干部和部分村民担任执勤任务。李某在该村西路北卡口担任疫情防控任务。2020年2月13日下午,张某欲经过执勤的卡口,李某提示张某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张某遂对李某表示不满,继而发生口角,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李某由120救护车送往某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李某所受伤害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软组织损伤,后李某住院治疗七天,医药费用由李某自身负担。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13日处罚。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解决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对李某确有殴打行为并致李某住院就医,张某应该对李某的损失予以赔偿。张某主张其因农业生产需要正当通过疫情防控卡口,是李某故意刁难导致双方冲突。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在卡口放行问题上发生冲突时,张某应该选择去村委会寻求帮助,而不能因自己的一时冲动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这不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经核算,李某因此次受伤住院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失13195.51元。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 13195.51元,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

马豫林表示,新冠疫情牵动全国人民的心。该案纠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点,此时全国上下都紧急行动起来,力争打赢疫情阻击战。抗击疫情斗争,是集体行为,是民族和国家的总动员,是集体意识、大局意识的生动体现,服从大局、分工协作成为行动自觉。当然,疫情的蔓延、防控措施的逐渐加码,也导致了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的不便。此时,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心系家国、服从大局、互敬互让、守法循规。张某作为本村村民,依法应当遵守卡口的各项防疫规定。张某从卡口通行时与执勤人员李某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对李某进行殴打,不仅给李某造成了人身伤害,也违反了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同时更背离了我们共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在某村干部群众中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为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对张某的行为予以严肃批评。张某最终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为得拆迁利益 母女三人对簿公堂

吴某、刘某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长女小丽、次女小梅。2004年吴某去世后,其继承人有妻子刘某、小丽、小梅及母亲张某,张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2005年底刘某出资7万元左右自张某某处购买某楼房。小梅为了孩子上学,与刘某协商后将该房登记于其名下。2010年案外人邱某某为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借用该楼房,2010年9月3日小梅将该房过户至邱某某名下。后小丽提出要用该楼房,经刘某同意后于2011年1月与邱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次日该房过户至小丽名下。上述两次过户的税费均由邱某某承担,邱某某、小丽作为买方均未实际支付购房款。2012年11月刘某、小丽、小梅三人签订《房屋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为小丽,但该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刘某,所有权人为刘某。后该房屋拆迁,现拆迁安置房尚未交付。刘某要求确认北京市平谷区某楼房的拆迁利益归刘某所有。

张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即使案涉房屋或相关拆迁利益与吴某遗产有关,法院进行权属认定时不再考虑张某的份额。刘某、小丽、小梅于2012年11月17日签订的《房屋证明》并无法定的无效事由,应属合法有效。关于小丽称2011年其自邱某某手中购买案涉房屋一节,小丽并未就付款的事实提供证据,而邱某某在视频证言中对此予以否认,故法院对小丽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依刘某、小丽、小梅三人所签订的《房屋证明》,案涉房屋在拆迁前虽登记在小丽名下,但实际所有人为刘某所有,刘某主张拆迁利益归其所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小丽辩称2005年购买案涉楼房时其曾出资1万元,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使存在,因此后双方签订《房屋证明》对案涉楼房的权属进行了约定,该出资并不影响案涉楼房权属的认定。故判决确认某楼房的全部拆迁利益归刘某享有。

马豫林表示,家事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呈现其自有的特点。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其相互之间的矛盾夹杂了较多的感情纠葛。对于家事纠纷而言,提供证据对于当事人而言是非常困难的。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础,家事矛盾又系日积月累,除非蓄谋已久,当事人无法如普通民事纠纷一样相对完整地保存或取得与纠纷有关的证据。家事纠纷的事实认定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也不能过于追究其是否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结合该案来说,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房屋证明》存在无效情形,故应属合法有效。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应知晓其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其签署房屋证明,约定该案涉楼房归其母刘某所有,便应信守承诺,不得反言。

自建房有通风自由 但不可侵犯邻居隐私

杨甲与杨乙系前后邻居,两家之间有一条胡同相隔。2019年10月二层新房翻建完成,杨乙在房屋一层后墙留一个后窗户,该后窗户长90厘米、宽66厘米,室内距地面192厘米,室外距地面244 厘米,杨乙及家人通过后窗户能够看到杨甲家院内情况。杨甲要求杨乙将后窗户予以封堵未果,诉至法院。杨乙辩称,其建设的房屋符合相关规定,且后窗户位于厨房,属于半开式,距离地面高度192厘米,但其和家人身高都不超过192厘米,不会通过登上橱柜窥探杨甲家的隐私,故不同意杨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是为了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即对享有的权利要有合理的限制或者延伸。通风权和采光权属于杨乙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隐私权亦属于杨甲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二者均受到法律保护。虽杨乙为了房屋通风和采光在其楼房一层后墙上开设窗户属合理需要,但其开设窗户不应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杨乙及家人通过开设的后窗户能够看清杨甲家院内情况,客观上具备通过后窗户侵犯杨甲家隐私的条件。杨乙在行使其不动产权利时没有尽到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的义务,其在房屋北墙加开后窗户的行为,侵害了相邻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对已构成的妨害应依法予以排除。

马豫林表示,邻里之间应当团结互助,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相邻而居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难免互有交织,但当一方的权利超出法律保护的界限,给对方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妨害时,受侵害方有权提出对侵权一方的权利加以限制。在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建房人可能会出现只要是自己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等登记的范围内建设房屋即会绝对受到法律保护的错误认知,但实际上建房人向邻居朝向开设后窗户,可能会给邻居带来采光、隐私等方面的障碍和侵犯,无形中增大了邻居的容忍义务。虽杨乙为了房屋通风和采光在其楼房一层后墙上开设窗户属合理需要,虽然杨乙预留后窗户的目的系为通风和采光,并非为侵犯杨甲及家人的隐私,但其及家人通过开设的后窗户能够看清杨甲家院内情况,客观上具备通过后窗户侵犯杨甲家隐私的条件。当杨甲家提出异议时,杨乙有义务对后窗户进行封堵。故基于相邻关系“合乎法度、近乎人情”的理念,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应给邻居造成妨害,在开设后窗户时首先应与邻居进行沟通或者采取其他合理途径防止给邻居造成侵害,从而避免后续产生矛盾纠纷。

通讯员 赵雪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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