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妥了价格,支付了定金,突然得知所买房屋竟是“凶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6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浙江嘉兴平湖法院获悉,该院就宣判的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1年3月底,欲购买一套二手房的张某通过房产中介认识了王某、沈某夫妇。该夫妇称想换套面积更大一些的房子,故着急出售现有的一套面积为86平方米的房屋。
张某看中了这套房屋,马上就和王某、沈某夫妇谈妥了价格。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35万元。张某当日即支付了定金10万元。
过了没几日,张某在朋友圈说起自己买房的事。本是件高兴事,却没想到有个朋友说,这套房子是“凶宅”,曾发生过自杀事件。
张某得知此情况后,立刻通过中介联系到王某、沈某夫妇,要求退款退房。但是王某、沈某夫妇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件事,不同意退款退房。多次谈判无果后,夫妇二人拉黑了房产中介,拒绝沟通。
无奈之下,张某向平湖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王某、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经调查发现,2021年3月初,被告王某、沈某夫妇曾与案外人阮某也签订过购房合同。而后不久,阮某也打听到案涉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为解除购房合同,阮某自愿承担了定金损失5万元。
平湖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王某、沈某曾与案外人阮某解除购房合同,因此显然对案涉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且对房价有影响是知情的,但王某、沈某未如实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张某,导致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被告王某、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合同,王某、沈某夫妇应返还定金10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王某、沈某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
此案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虽然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卖房者应主动披露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强制性规定,但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而“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就一般的交易观念而言,极有可能会影响到购房者的购房决定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
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卖房者有义务主动告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