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500万订单业绩归属纠纷开除员工 宝格丽被判赔69万
中国经济网 2022-05-23 19:56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3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丁某文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6民初26992号)。

判决书显示,原告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元。被告于2006年5月29日起由上海XX有限公司派遣至原告处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直接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10月29日,被告明知在系统中作废交易需要店铺经理同意后才能操作,仍擅自在系统中作废交易,并将订单的定金归属篡改到其个人名下。

2020年11月17日,被告将一封名为“P66员工投诉店长”的邮件群发给公司高管、多部门负责人、各业务部门的邮件组群以及数十位外部供应商员工,泄露客户信息。2020年12月3日,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违纪行为及严重违纪行为并按照《员工手册》向被告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丁某文辩称,被告不存在篡改销售订单的行为,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事实依据。原告解除被告劳动合同关系所依据的事实为《员工手册》第8.8.11条所相关内容,即所谓的篡改销售订单。本案所涉3500万元订单的客户在订购产品后,原告以被告为销售顾问开具了100万元的定金单给予客户,客户及原告中国区域首席执行官于该定金单上签字。之后,原告另行以被告为销售顾问开具了900万元的定金单销给予客户,原告恒隆店店长于该定金单上签字进行确认。

因此,被告认为,本案所涉销售自始即已由原告确认被告为相关销售行为的销售人员,被告根据上述两份定金单录入系统的行为并无不当。且被告并未存在其他足以达到解除合同程度的违规行为,因此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根据双方诉、辩称意见及证据,查明如下事实:被告自2006年5月29日起由上海XX有限公司派遣至原告处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与原告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认可被告在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计入原告处工作年限,双方先后签订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020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间接待顾客赵某某,赵某某购买了一枚600万元的祖母绿戒指,该笔订单业绩算在被告名下,之后被告维护该客户关系,并邀请其于2020年10月13日参加了北京高级珠宝展。当日,赵某某订购了一套价格为3500万元的高级珠宝,并当场通过手机转账支付100万元定金,被告开具编号为B0000015的销售凭证,该凭证载明销售顾问为被告,赵某某和原告中国区域首席执行官在该凭证上签字确认。

同日下午,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另支付900万元亦作为定金,被告店长Fred出具编号为B0000021的销售凭证,该凭证上载明销售顾问为被告。2020年10月29日,被告将该笔3500万元的销售业绩录入系统,并将销售人员填写为被告。同日,店长在未与被告核实的情况下将该笔销售记录作废,并将该笔业绩以Vicky为销售人员重新录入系统。当日下班前,被告发现记录被修改,又将销售人员改回被告后再次录入系统。

此后,原被告对订单业绩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通过个人工作邮箱将一封主题为“P66员工投诉店长”的电子邮件群发给邮件系统里各个邮件群组。

2020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通过个人工作邮箱将一封主题为“P66员工投诉店长”的电子邮件群发给邮件系统里各个邮件群组。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员工行为管理细则及违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员工手册》第八章),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8.7.41泄露顾客个人信息或隐私;8.7.51未经公司授权在公司内发布(通过布告栏、互联网等)消息、资讯或个人声明等,情节较重的。

同时,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未经上级授权擅自更改系统中定金归属人的行为,触犯了《员工手册》第八章,构成重大违纪行为:8.8.11损毁、篡改、涂改或伪造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相关凭证、笔记本、病历证明等;根据《员工手册》第八章8.8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日。

2021年3月18日,被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元、支付2020年度个人销售奖金21.14万元、支付2020年店铺集体奖金24.96万元、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11天折算工资49562元、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56990元。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21)办字第285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元;二、对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另查,原告《员工手册》第8.7条严重违纪行为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单方面决定给予员工书面警告处分:(41)泄露顾客个人信息或隐私,(51)未经公司授权在公司内发布(通过布告栏、互联网等)消息、咨询或个人声明等,情节较重的……第8.8条重大违纪行为规定,员工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该员工的聘用关系/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11)损毁、篡改、涂改或伪造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收据、相关凭证、笔记本、病历证明等……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被告系因与原告就一笔3500万元的订单业绩归属存在争议,根据原告已确认的两张销售凭证上载明的销售人员信息,而将系统中该笔订单的销售人员Vicky改成被告;原告主张被告上述未经授权擅自作废交易,在系统中篡改销售人员名字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纪。

而原告在仲裁庭审及本案庭审中均确认被告和Vicky同属于高级珠宝销售团队,在北京高级珠宝销售展时均向顾客赵某某提供了服务。原告主张Vicky系3500万元销售业绩的实际归属人而非被告,但并未提交此类销售的订单归属或客户认定的证据材料。

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宝格丽店铺运营条例》第1.3.5条的规定,作废交易要在票据上备注详细原因及签名,从销售凭证来看,最初100万元定金单和900万元定金单上载明的销售人员为被告。之后,900万元定金单上被告的名字划去变为Vicky,但未备注详细原因及签名,原告主张此系公司的纠错行为,因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两张定金单已经作废的情况下,依据《宝格丽店铺运营条例》第1.3.1条的规定,被告根据定金单的实际情况进行系统操作并无不当。

再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群发邮件泄露客户隐私的违纪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在原告处工作多年的老员工,本应通过恰当的途径进行反映或者申诉,被告采取群发邮件的方式确有不妥,但是根据原告《员工手册》的规定,被告行为的严重程度并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现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法院认为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结合被告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收入情况,法院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元。同时,鉴于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未支持的请求予以认可。

同时,法院向原告指出,本案系因公司销售业绩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原告应当给予妥善处理。对公司销售业绩的归属操作流程原告可以通过制定公司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和完善,确定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如何归属并严格执行,以保证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长久稳定的运营。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丁某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9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美元,为BULGARI S.P.A.全资子公司。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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