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购买实名账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股票投资经验的文章,从而引导读者加入投资群后下载炒股软件。5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因此获利90多万的三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男子柳某经林某(另案处理)介绍,从林某处购买实名注册且带有资质的今日头条账号,而后在今日头条平台发布内容为股票投资经验的文章,引导读者添加林某提供的微信号。2021年1月,柳某发展下线于某,同时,于某又将女子王某发展成下线,王某雇佣邵某(另案处理)等公司员工一起在今日头条发布推广引流文章。
2021年3月,于某发展下线苗某(另案处理)等人。2021年3月15日,今日头条的读者肖某通过股票投资经验的文章,添加微信好友后被对方拉入股票投资的微信交流群,并由群内人员推荐二维码下载炒股类应用软件“黄河”APP,导致被骗52900元。2021年5月,因林某涉嫌犯罪被抓,柳某、于某、王某等人暂停上述推广引流业务。经查证,柳某的违法所得63万余元,于某的违法所得17万余元,王某的违法所得11万余元。2021年5月26日,上述三人被抓获。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已被起获并扣押。
柳某的辩护人认为,柳某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于某的辩护人认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小,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案发后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某、于某、王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予以广告推广,情节严重,其三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柳某、于某、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柳某、于某、王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柳某及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退缴部分赃款,法院对其三人分别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继续追缴柳某、于某、王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