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热播剧中打造完美新居,如何装修才能不踩坑 ?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23 13:00

近日,《新居之约》正在热播,该剧讲述了家装设计师杨光与陈曦联手为客户打造“理想的新居”,体味人间百态,寻找“家与幸福”真谛的故事,其中也揭露了装修行业内部的一些问题。北京平谷法院结合剧情并通过法律的视角,帮助大家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不“踩坑”。

格式条款看不懂怎么办?

业主朱迪欲将其在水云苑的房屋交给籯家公司进行设计装修,工程部总监蔡云峰想在该工程中以次充好、牟取差价利益,打算将装修材料之一的高价“鱼肚白大理石”用普通的“岩板”鱼目混珠。在朱迪来籯家公司看设计图的时候看到的给工程报价及合同书有两大本之多。朱迪表示合同书及报价表太多,其看不懂,要求包工头杨光替她看。

【说法】

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里面不仅有很多我们看不懂的专业术语,还有大段大段的格式条款。若询问装修公司,装修公司往往以“每个业主都是这样签的”“放心签吧,我们是大公司不会害你们的”等话予以搪塞,这样的合同真的不会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吗?如果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能怎么办呢?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陈可心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效,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这在装饰装修合同中尤为明显。装修的过程中包含很多专业性的工程,我们作为非专业人士确实很多时候都无法分清其中的区别和差异。故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规定了法定义务: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义务;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义务;3.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否则,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当然,有的格式条款即使尽到了说明义务,也是无效的,有以下三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合格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上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是绝对无效的。

装修公司半路停工咋解决?

杨光装修队的一名老包工头福根,来籯家公司找工程部总监蔡云峰接私活。其中一个项目中,福根工程没干完就拿着10万元定金跑了,所有人都找不到他,工程也暂停了。

【说法】

装修工人因个人原因私自停止施工,装修公司如果称装修工人携定金跑路致使其公司无法继续进行施工的,业主该怎么办呢?陈可心解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装修公司只装修了一半就借故不继续装修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额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除以上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如:装修公司破产、装修房屋在装修过程中认定为危房无法继续装修的、业主在一定期限内都没有要求继续装修等)外,装修公司不管以何种理由暂停装修工程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若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按照约定设计装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陈可心强调,需要注意的是,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除了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如果还有其他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至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装修过程中发生事故谁担责?

《新居之约》中所涉及到了几次装修,均未发生施工工人、业主、第三人在装修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大多是关于装修材料、工序的选择问题。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业主在装修过程中遇到了此类问题,那么,相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说法】

陈可心介绍,关于侵权责任,我国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也规定了非过错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在装修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作以下分类进行分析:首先,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装修工人自身受到损害的,其与装修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装修施工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所受损害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如果第三人对装修工人的损害具有过错的,装修公司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对该第三人进行追偿。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业主本人,也可以是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其次,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三,与个人装修队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对装修工人的损害有过错的,业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与个人装修队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装修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要求业主承担侵权责任,业主承担责任后,如果装修工人对第三人的损害具有过错的,业主可以向装修工人追偿。

陈可心表示,除了以上说到的几个问题外,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房屋装饰装修要求的增加,装修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许多其他的问题。要想装修出一个美观优质的房屋,我们除了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用以维权外,更应当选择大众口碑好的装修公司(团队),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仔细审阅合同的各项条款,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害后果发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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