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南都记者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商家营销短信引发的诉讼。据悉,市民王先生收到温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营销短信时回复“T”退订后仍被垃圾短信侵扰,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食品公司向王先生书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订费损失0.1元、其他合理开支9.9元。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4月11日9时19分,王先生的手机收到食品公司发来的营销短信,内容为“尊敬的会员:4月10日、11日在专卖店购买某产品买3送1,活动截至今晚8点,欢迎惠顾。回T退订”。
王先生收到这条短信后,打电话询问商家为什么存有他的手机号码,对方解释有人在店里口头留下的。王先生当即告知,即便有人留下号码,也不代表同意接收对方的营销短信,并要求对方不要再发。但是,2021年4月9日、10日,王先生的手机连续两天收到了食品公司促销产品的短信。为了免受其扰,王先生按照短消息的提示,回复了“T”退订。
然而,6月12日、9月18日,王先生的手机仍收到了该食品公司的短信。王先生再次致电商家,食品公司在解释中透露,门店将收集的手机号和营销短信的内容提供给第三方后,第三方代为发送。对此,王先生提出,将客户的手机号提供给第三方涉嫌严重违法,并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承担退订短信费0.1元,加倍赔偿短信退订损失499.8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等损失4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食品公司向涉案手机发送的5条信息内容均为针对会员的产品促销活动通知,可以认定被告食品公司向他人发送商业性信息,属广告行为。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目的是扩大卖方市场,拓宽潜在的交易对象,但对消费者安宁有较大影响,应受到规制。
依照《广告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涉案手机号按信息要求在回复“T”后,仍然能够收到来自被告食品公司的促销广告,可以确定被告食品公司没有提供有效拒绝接收的方式。
被告食品公司未经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的涉案手机发送广告信息,构成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行为,应当赔礼道歉并支付短信退订费损失0.1元。但根据涉案手机接收被告食品公司的短信息的频率、时间以及信息内容,结合原告王先生自述职业所具有的特点,被告食品公司的涉案广告行为不足以对原告王先生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也未给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自述职业所具有的特点,比一般公众掌握更有效率的沟通技能和处理维权事务能力,可以在采用电话方式沟通退订事宜无效的情况下再进行诉讼维权,故法院酌情确定合理开支9.9元。
据此,经瓯海法院审理认定,被告食品公司未经同意,多次向原告王先生发送广告信息,构成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行为。最终判决被告食品公司向王先生书面道歉并支付短信息退订费损失0.1元、其他合理开支9.9元。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