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叉车工作业时发病治疗后在家死亡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二审均败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11 12:31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治疗后在家中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据湖南高级人民法院5月11日消息,2021年3月1日下午,某公司叉车工王某在厂房作业时突然头晕头痛送医,被诊断为脑出血、脑疝,术后于2021年3月3日中午出院,当天下午回到家中死亡。事后,王某郴州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其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复议仍认定工伤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死者符合“48小时内死亡”,治愈无望家属放弃治疗于法不悖,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叉车工上班发病发病经治疗回家后死亡

王某生前系某公司叉车工,2021年3月1日15时30分许,王某在公司厂房开叉车作业时,突发头晕头痛。当日16时59分许被家属送到资兴市中医院检查,该医院初步诊断为脑出血,诊断记录载明处理意见为:CT示出血量大,考虑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告知病情,家属同意转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ICU,予急诊对症处理。王某当日转入市一医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脑疝形成;2.高血压3级、很高危。该医院对王某行侧脑室引流术后,因病情危重,于2021年3月2日19时42分许转入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王某入院时神志深昏迷,在该院行急诊手术后,于2021年3月3日12时办理出院手续。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最后诊断为:脑疝形成;脑室大量出血;右侧大脑中动脉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脑室钻孔引流术后;肺部感染。

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安排救护车与随车医护人员将王某送回资兴市家中。2021年3月3日,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出具《死亡通知单》,载明王某于2021年3月3日14时18分死亡。

死者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符合“48小时内死亡”

后王某的亲属向郴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21年6月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为工伤。公司不服,于2021年7月29日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1年11月18日,郴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于2021年12月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郴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郴州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争议点一,王某突发疾病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治愈无望家属放弃治疗于法不悖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工伤认定

关于争议点二,其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影响“抢救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以及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已认定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王某病情危急且持续处于危重状态,治愈无望,其家属作出放弃治疗并接其回家的决定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

一审法院认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郴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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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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