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女儿坟墓被绿化施工夷为平地 父母获赔10万精神损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02 18:18

亲人坟墓被绿化施工毁坏殆尽,在他人坟墓上盖塑料大棚,将母亲骨灰挖出放置家中……现实生活中,因故去亲人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安葬,对墓碑及坟墓的选择等总会产生的所谓“祭奠权”纠纷。4月2日,清明节临近,北京房山法院通过梳理几起典型案例,以期让公众了解祭奠权利,遵循公序良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儿坟墓因绿化被毁 父母获赔精神损失10万元

王某、齐某之女于1995年意外夭折,葬于某村西集体墓地。王某、齐某及家族亲属一直按照传统方式进行祭祀,表达哀思。2019年,王某来到墓地进行祭祀时,发现女儿墓地被北京某公司绿化施工夷为平地。王某、齐某认为,北京某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齐某的合法权利,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王某、齐某财产损失50万元(用于购买墓地)、精神损失费50万元,共计100万元。

北京某公司辩称,绿化施工项目系政府工程,在镇政府交付的施工土地、图纸及现场勘验等均未显示存在王某女儿坟墓的情况,也未发现墓碑、祭祀物品及隆起的明显呈坟墓状的土堆等明显标识。第二,根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镇里不允许土葬,未有证据证明涉案施工区域属于房山区民政局批准的公益性公墓,施工现场安葬坟墓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因此,不同意王某、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指出墓地所在位置,已经夷为平地,周围栽种了树木。

法院判决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坟墓作为安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死者亲属对其进行祭奠和追思的客观载体和情感依托。坟墓遭到损坏,死者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

法官认为,该案中,王某女儿幼年夭折,给王某、齐某的家庭造成了严重打击。北京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王某女儿坟墓毁损,导致了王某、齐某再次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故有权要求北京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法院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为10万元;因王某女儿坟墓被毁,需要重新选择墓地安葬,遵照当地殡葬管理规定并崇尚节俭的优良传统,法院酌定为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赔偿王某、齐某安葬女儿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王某、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坟墓作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他人损害,造成已逝者的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其次,当坟墓、墓碑等特定物被破坏、毁损时,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享有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他人坟墓上遮塑料布 因违反风俗习惯被判拆除

陈某父亲、母亲先后于1970年、1971年去世,并合葬于房山区某村村东地块。2012年,同村的王某承包了墓地所在的土地。2020年,王某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将陈某父母的墓地三面建墙并用大棚遮住。

陈某认为,因王某未经同意在其父母墓地上建墙、盖棚,致使不能为父母扫墓也不能正常维护墓地,给陈某精神带来极大伤害。因此,陈某要求王某立即将建在其父母墓地方圆3米内的建筑物清除(包括坟墓三面围墙、上面的钢结构、丝网、塑料布、地梁、排水管),并为扫墓及维护墓地提供便利。

庭审中,王某辩称,钢丝与塑料布不是新安装的,而是2016年装大棚的时候就有,为陈某祭奠留了门口,不会影响祭奠。钢丝、塑料布和大棚是一体的,如果拆除将失去大棚的整体功能,无法实现棚内保温,无法生产。

法院判决认为,陈某双亲的坟墓在涉案土地上已建造多年,王某承包涉案土地时应当知晓,在开发使用该土地时应尊重历史和现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事先与陈某进行沟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因王某未经陈某的同意,擅自在陈某双亲坟墓上搭建钢丝、丝网和塑料布,行为显然不妥,会对陈某祭奠双亲造成妨碍,因此,陈某要求拆除坟墓上方的钢丝、丝网和塑料布等,应当予以支持,同时王某今后应禁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关于陈某主张要求拆除三面墙、地梁和排水管,鉴于王某建造涉案大棚时为坟墓的四周预留了相应的空间,对陈某祭奠双亲不构成妨害。陈某要求拆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搭建在陈某双亲坟墓上方的钢丝、丝网和塑料布等全部予以清除 。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土地使用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同时,也应尊重土地历史、现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该案中王某利用承包土地进行生产时,事先未与死者的后代陈某进行沟通,即在死者坟墓上建设大棚、盖塑料布,不仅违背风俗习惯,同时对陈某祭奠双亲造成妨害,应当对妨害物予以清除。

另一方面,文明祭奠才能受法律保护。政府提倡精神文明建设,破除封建迷信,且祭奠先人有多种形式。陈某要求王某拆除大棚以便烧纸祭奠双亲,不仅可能造成火灾、产生安全隐患, 同时也不符合文明祭奠的要求。因此,陈某主张拆除大棚,法院不予支持。

将母亲骨灰放置家中 哥哥起诉安葬获支持

梁家大哥与梁家小弟的母亲去世后,梁家大哥将母亲的遗体进行火化,并将骨灰进行进行安葬。后梁家小弟将母亲的骨灰从坟墓中挖掘出来,并将骨灰放置其家中。

梁家大哥认为,梁家小弟作为自己的亲弟弟将母亲的骨灰挖出,毁坏坟墓等,并用母亲的骨灰威胁他人,违背公序良俗,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梁家小弟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归还母亲骨灰以尽快二次下葬入土为安。

梁家小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梁家大哥没有告知母亲去世的消息,对此才去拦截灵车;而且将母亲的骨灰取出后一直存放在家中,是母亲生前的遗愿,梁家大哥可以随时到自己家中祭拜。

法院判决认为,骨灰及按照社会公序良俗对骨灰予以安葬的坟墓系死者亲属用于纪念、祭祀等所需要的特殊物。该些物品与死者的亲属精神利益息息相关,对死者的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应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

该案中,梁家小弟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毁损原有安葬母亲骨灰的坟墓并将骨灰取出,以其母亲的骨灰威胁原告,对梁家大哥的精神造成严重损害,梁家大哥作为死者的亲属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就精神损失费数额,法院认为作为亲属理应共同、妥善维护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骨灰、坟墓,予以共同纪念、祭祀、缅怀死者,然该案的被告违背公序良俗,对该些物品不予尊重,对梁家大哥的精神伤害程度大,故法院酌情确定数额为5千元;梁家大哥要求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梁家小弟辩称系为履行其母亲的遗愿,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其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梁家大哥要求梁家小弟归还其母亲的骨灰以尽快下葬,法院认为梁家小弟将其母亲的骨灰放置家中不予安葬,违背公序良俗,且其他近亲属均同意将母亲的骨灰给梁家大哥予以安葬,故法院支持了梁家大哥要求归还母亲骨灰的,予以二次安葬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梁家小弟向梁家大哥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将母亲的骨灰归还梁家大哥,予以二次安葬。

梁家小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百善孝为先,按照中华民族传统的民间习俗,老人去世后,作为子女应尽快将老人予以安葬,入土为安。这既是对老人生养之恩的报答,亦是子女孝心的体现,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老人的骨灰,安葬所用棺材以及所形成的坟墓,均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已逝老人的亲属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已逝老人的亲属均应共同予以安置与维护,不得毁损及非法利用。

该案中,老人去世并已安葬后,梁家小弟却擅自毁坏老人坟墓,破坏用以安置老人骨灰的棺材后将老人骨灰取出,用老人骨灰威胁他人,梁家小弟的行为已严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德,给老人的其他亲属精神上造成了严重损害,其理应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归还老人骨灰以便尽快二次安葬。

同时,作为已逝者的子女,应当尊重老人遗愿,共同协商、妥善解决老人的殡葬事宜,尽好子女孝心。

通讯员 曾慧 吴明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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