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人黄某某在庄河牵头成立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庄河营业部(以下简称博琪庄河营业部),在未办理执照,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存款314万元。
2021年10月20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责令黄某某和杨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月2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集资害惨28名集资参与者
杨某某,男,1964年生,小学文化,系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庄河营业部团队经理。杨某某的“老板”是黄某某,男,1968年生,满族,初中文化,系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庄河营业部负责人。
2017年11月份,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欲在庄河地区开展业务,黄某某牵头成立博琪融资租赁(辽宁)有限公司庄河营业部。
在未办理执照,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黄某某就率领手下人在庄河区域内以口口相传、组织开会授课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租赁、股票、生鲜超市等高额回报的投资业务,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存款。
黄某某系博琪庄河营业部负责人,下设黄某某团队、杨某某团队、崔某团队,而杨某某、崔某系团队经理。
截止案破后,共有28名集资参与人向博琪庄河营业部存款累计314万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30319.70元,其中杨某某团队吸收22名集资参与人存款208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467328.40元。
一审判决后一人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某、杨某某在他人的组织、领导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2021年10月20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责令黄某某和杨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杨某某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某、黄某某在他人的组织、领导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黄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所处量刑均无不当。
关于杨某某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杨某某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事实、数额、量刑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所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2022年1月2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