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森是某科技开发公司程序员,入冬以来因为疫情反复选择居家办公。没想到,单位的年终考核却以实际出勤天数来发放绩效奖金。疫情之下,不少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和考核标准。但有员工认为,有的企业单方面临时更改考核制度,其中有些标准并不合理。(2月17日《工人日报》)
无独有偶,疫情时期,一些企业纷纷调整或重新制定了考核制度,一些不合理规定引发员工“吐槽”。有的企业要求员工上班必须测体温打卡,没有按时打卡的每人每次罚款10元;有的以防止疫情传播为由,对在企业收发快递的员工每次罚款500元;还有的要求员工必须回到公司所在地居家办公,在其他地区办公均属于请假,没有工资和补贴。
疫情时代,许多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生存发展面临挑战。面对这种不可抗力,一些企业基于居家办公的实际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的现实考量,对原有的考核制度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这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一部分,本身无可厚非,员工也能理解。
不过,企业更改考核制度,可以“随疫”不能“随意”,并非单方面随随便便就能改弦易张。《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履行相应民主和公示程序,充分保障员工通过民主程序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保障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企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案例。一些企业根据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予以处罚或辞退,当员工提出质疑向法院起诉后,企业往往因处罚依据未经员工讨论协商而输了官司。
在疫情面前,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是同一战壕的战友,只有同仇敌忾,才能共度难关。企业不能只想着如何压缩人工成本,将疫情带来的损失转嫁给劳动者,而应开诚布公,将企业面临的困难告知员工,与员工一起友好协商,在更改考核制度上达到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的最佳契合点。这既是法律法规的内在要求,也更能赢得员工的理解认同,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
同时,对于企业随意更改制度,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叫停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广大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在遭遇企业违反法律的不公平处罚时,主动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组织投诉举报,通过正当渠道维权。
文/张涛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