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捡到写有密码的银行卡后,男子张某先后前往自助取款机取现共12500元。2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张某于2021年11月28日至29日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捡拾到被害人孙某的银行卡后,先后分七次使用该银行卡取现人民币共计12500元。张某系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现赃款已收缴并发还。
据了解,张某捡到银行卡后发现卡背面写着六位数字,于是他前往ATM机输入该六位数,发现确实是该卡密码。在陆续取了1万元现金后,张某带着现金和卡回家,次日早晨又在另外一台ATM机上用该卡取现,两日共计取现12500元,被卡主发现后报警案发。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某表示认罪,并缴纳了全部罚金。
法官提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卡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该案中张某拾得的某商业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情形,其中包括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此处的“数额较大”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张某的行为属于非常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张某拾得他人写有密码的银行卡并取现的行为,表面上看符合盗窃的特征,但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信用卡本身并不属于财物,占有信用卡并不等于实际占有了卡中的存款。张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获知的信用卡密码,冒用以卡主的信息资料办理的信用卡去ATM机上取现,从而获取的他人财物,该手段并非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其犯罪手段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
张某法律意识淡薄,贪小便宜吃大亏,拾得他人储蓄卡取现一万多元,最终因此获刑且被处罚金二万元,得不偿失。
通讯员 苏小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