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小张送菜时,被客户家门口未拴绳的狗咬伤;而犬主人赵女士解决问题的态度,让患有高血压的小张气得晕倒。小张遂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抢救费、注射狂犬病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应对小张支出的救护车费等承担赔偿责任,故酌情判决其支付小张3800余元。
上海浦东法院介绍,小张是某外卖平台的一名配送骑手,2019年8月14日一早,他照常给客户送菜。当天9点左右,他前往某小区给客户赵女士送菜时,在对方别墅门外,被一条没有拴绳子的狗咬伤了大腿,而这条狗正是赵女士饲养的。
赵女士明确表态不愿陪小张去医院治疗,小张打110报警。民警迅速到场,赵女士执意表示只同意支付小张800元,依然不答应陪同就医。情急之下,小张被气得晕倒在地。民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小张很快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所幸并无大碍。此后,他又先后5次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
小张认为,赵女士家的狗把自己咬伤,从而对自己造成了抢救费、注射狂犬病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这些均应由赵女士承担。
赵女士称,自家的狗把原告咬伤,这是事实。当天,自己已明确表示愿给原告报销打针费用,但因当时工作忙,所以没有陪他去医院。原告在隔离栅门的外面被栅门内跳起来的狗咬伤,未作相应防卫,故其自身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在被告未与原告争吵的情况下,原告躺在地上系原告原有疾病、原告控制不住情绪以及天气炎热造成,由此产生的医院抢救费用与被告无关。另外,原告主张的注射疫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计算方式也不合理。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送货时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对被狗咬伤人员注射狂犬病疫苗系常识性的治疗举措,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医疗费1520元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在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过程中情绪激动、躺在地上、服用速效救心丸,后由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为此支出包括救护车费在内的医疗费2100余元,法院认为,该医疗费的发生与小张原有高血压等疾病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但法院注意到,小张被狗咬伤后产生一定的心理恐惧,从而导致情绪激动,属于正常的身体反应。赵女士拒绝小张要求陪同就医这一尚属合理的诉求,从而导致其情绪激动,且事后的事实证明,800元赔偿款仅为支付注射狂犬病疫苗费用的一半左右,根本不足以弥补小张的合理损失。因此可以认为,赵女士的行为诱发了小张的原有疾病,小张至医院就医与被狗咬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考虑抢救医疗费毕竟不用于治疗狗咬伤直接造成的疾病,故酌定由赵女士赔偿上述医疗费的一半。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亦酌情对数额予以了调整。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