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谷爱凌”商标被注册,恶意抢注需依法严惩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2-11 17:00

谷爱凌霸屏之际,一则“谷爱凌”商标被注册的消息引发了舆论热议。

奥运健儿的名字被申请注册商标,并非第一次发生。去年参加完东京奥运会的中国运动员回国后还在隔离之中,就有一大波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其中,“国民妹妹”全红婵最受“欢迎”,“全红婵”、“红婵”、“金红婵”等形形色色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多达上百个。

有所不同的是,“谷爱凌”商标并非她冬奥夺金之后被申请注册的,而是两年前就被“有心人”注册了。正因为当时谷爱凌名气不比如今,涉及教育娱乐、广告销售等11类商品和服务的“谷爱凌”商标得以注册成功。

两年前申请就不是恶意抢注了吗?是不是只冲着“谷爱凌”这三个字申请注册的呢?从汉语的语义去理解“谷爱凌”,这三个字应该是没啥特别意义的,纯属“巧合”的可能性基本上不存在。

尽管很多人第一次知道“谷爱凌”,但实际上这位天才少女并非“一夜成名”。早在2017年开始就有媒体对谷爱凌的故事进行报道。2019年6月,谷爱凌宣布代表中国冲击冬奥奖牌之后的几日,国家商标网便出现了对“谷爱凌”商标在多个品类上的注册申请。踩在这样的时间节点,其用意可谓不言而喻。相比于“蹭热度”抢注,这种提前抢注固然显得更有“眼光”,但并不能改变其恶意抢注的本质。

奥运健儿的名字不是生意,针对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中国奥委会曾发布郑重提示,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2021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恶意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快速驳回,并曝光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名单,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

根据《商标法》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换言之,已经注册的“谷爱凌”商标,谷爱凌本人可以损害姓名权为由,向商标局申请该商标无效,其他个人或单位,也可以提出该商标无效。

引发舆论关注之后,“谷爱凌”商标被注册理应不难依法解决,但如何杜绝类似的恶意抢注一再发生,依然值得引发深思。

一方面,商标局要把好“准入关”,不给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以“谷爱凌”商标被注册为例,如果不是关心体育的人,商标审查员当时确实可能不知道谷爱凌是谁,但即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审查时只要“一键搜索”,就不难发现猫腻。

另一方面,也要事后追责,依法严肃打击,以儆效尤。2020年3月,针对“李文亮”商标抢注案,浙江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责令相关人员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者必究,让偷鸡不成蚀把米成为常态,还会有人蹭流量热度跟风抢注吗?

文/胡欣红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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