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打赢官司了。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太平洋证券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书,受到业内关注。在该案中,原告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近10个月,诉请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存在劳动关系,太平洋证券主张对方是实习生身份。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太平洋证券应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逾20万元。
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未发放工资”,随后又“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简直是把劳动法规当作儿戏。
市场经济除了见不得光的“丛林法则”,还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签的合同不签,该给的工资不给,嘴皮一动就炒员工的鱿鱼,撞在法律的枪口上,被法院判赔20万,并不冤枉。
从个案以观之,这起诉讼的意义不同凡响。一边是作为“实习生”的原告,一边是身为业内巨头的被告,司法在这场鸡蛋与石头的“对撞”中,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选择站在了公正的一边。法院一审判决,券商赔偿“实习生”20万元,弥补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也给原告正了名,主持了公道。通过这场典型诉讼,法院也向外释放出强烈讯号:无论多大的企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要遵守劳动法规,都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权益。这样的司法判决,也有利于狠刹潜规陋习,和谐劳资关系。
在网上,很多人给原告李某点赞。的确,李某在这场“以小博大”的官司中给自己加了分,提供了工位图及团建照片、进入公司和输入办公电脑密码的录像,以及和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了在职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也有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事务以及团建活动,还拥有自己工位,从而证实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是,如果她没有拿出这些照片、录像和聊天记录呢,又没有劳动合同,连个工资发放的记录都没有,这场官司想要打赢,可就难上加难了。这也警示人们,找份工作的时候,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雇主“大发慈善”、司法“主持公道”上,还必须要有很强的合同观念、维权意识。
券商打官司输了,并不是什么坏事。司法为劳动者权益“兜”了底,也给法治观念淡薄的雇主们上了一课,捍卫了健康的劳动关系。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