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畅通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官方表示,针对当前解决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难点,《指导意见》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强化通力协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此类情形的“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对婚姻登记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的发生。
针对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而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要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选择适用更有利于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裁判方式,依法作出裁判,同时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和解,化解婚姻登记争议。
在严防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发生上,《指导意见》对加大冒名婚姻登记打击力度,纳入中国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提出要求。其中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在推动“存量”问题处理上,《指导意见》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要求。其中明确,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指导意见》还对规范民政部门撤销冒名婚姻登记程序提出要求。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