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女子被“铐走”重庆警方致歉事件后续 提刑事自诉被驳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12-26 19:42

12月2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曾引发热议的女子投诉民警后被“铐走”事件有了新进展。

因不满派出所民警办案态度,王女士通过110投诉民警后被“铐走”,之后法院判决警方违法。9月12日,重庆警方发布通报致歉并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重庆警方给与了此次涉事人员立案审查、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调离原单位等处分。其中,指挥中心民警违规将投诉转给被投诉单位被调离。王女士认为处理太轻,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先后向警方、检方和纪委提出实名控告。此后,王女士又以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刑事自诉并索赔6000元。重庆渝中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未予受理。

目前, 王女士已经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女子被“铐走” 法院判决派出所违法

去年5月,重庆的王女士因不满派出所民警办案态度,通过110投诉。约半小时后,王女士就被该民警以传唤为由从家中铐走。在此过程中,其父母试图出手阻拦,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对二人使用了警械。王女士一家人分别将警方诉至法院。

2021年7月14日,法院就王女士父母诉望龙门派出所,违法使用警械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警察的行为,故该院认定民警使用警械的行为违法。

7月23日,法院对王女士诉望龙门派出所传唤行为违法也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事发当天望龙门派出所出警民警着制式警服抵达王女士住所后表明其身份,告知因王女士与他人打架事宜需口头传唤,并未向王女士等人提及处理“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故派出所辩称出警是为了处理“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没有事实依据,该院认定出警的目的系对王女士就所涉治安案件进行传唤。

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王女士到派出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该派出所具有传唤王女士的法定权利,但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渝中区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后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涉事民警被停职 指挥中心民警违规“报信”被调离

今年9月12日,“平安渝中”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渝中区法院判决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王某违法,派出所提起上诉一事,渝中区公安分局认为,出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出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分局对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监督。

王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重庆警方通报发出4天后,在重庆渝中区政法委联相关负责人的主持下,渝中区公安分局和望龙门派出所相关人员到场向其道了歉。

9月28日,渝中区政法委相关负责人电话联系王女士,告知了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望龙门派出所违法传唤引发舆情事件的内部处理意见。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得的录音显示,该份处理意见根据相关法规,经市局主要领导审批通过,派出所涉事民警陈某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另一民警提前退休不再处理)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制止民警的行为,组织工作不力由分局予以诫勉。案发当天派出所值班领导张某某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由分局给与通报批评、做出书面检查。110指挥中心民警违规将群众投诉警情转至被投诉单位处理,造成投诉内容泄露,承担直接责任,由分局进行组织调整。

通报显示,法制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案件定性不准、对败诉风险未及时向分局领导报告,由分局进行诫勉并进行组织调整。分局党委对规范执法措施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应对舆情处置失当等向市局党委做书面检查。

女子提刑事自诉并索赔6000元被驳 已上诉

渝中区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向王女士通报处理结果后,王女士认为处理太轻,先后向警方、检方和纪委提出实名控告。

11月19日,重庆人民检察院向王女士回函称,已将信访事项分流至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3天后,重庆渝中区公安分局警令处信访科告诉王女士,已经将其诉求转给纪检监察室。此后,王女士以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住宅罪为由,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追究民警刑责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王女士认为,涉事民警当日在没有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强行进入其住宅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同时根据该规定,被告人系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应从重处罚,以彰显司法权威和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

12月4日王女士收到了重庆渝中区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的前提是案件属于应对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该院以“本案已就本院生效的(2020)渝0103刑初313号行政判决书作为行政行为予以评价,故自诉人所提自诉不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目前, 王女士已经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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