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明确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同时,也规范了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行为。
业内认为,这一方面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
所谓“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
本次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实际上,保险资金并非国内首类可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资金,此前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
“放开险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对保险资金是增加了可投资领域与品种,扩大了保险资金的可投资范围并提升了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对资本市场而言,险资的长期性、低风险偏好可以增加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并提升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影,对于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是有益的。”IP Global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说。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2.58万亿元,其中债券为8.83万亿元,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2.77万亿元。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将扩容融券券源供给,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多空机制,将有助于投资者丰富交易策略。
在财经评论员王赤坤看来,放开险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为保险资金增加了投资标的,拓宽和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
相对而言,证券出借业务是一种风险较低的业务,通知也明确证券借入人担保物市值不得低于已出借证券市值的102%,极大程度确保了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保险机构均可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本次通知有两条明确的“门槛”:一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二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此外,对保险机构参与境外证券出借业务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
与此同时,通知从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强化审慎监管理念、加强合规管理要求三方面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了规范。其中,在差异化监管要求中,明确限制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未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又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交易对手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交易对手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这一方面在进一步丰富和活跃市场,在鼓励险资入市的同时,从业务条件上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参与方评级、资产规模、兑付能力等诸多相关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深化险资运用市场化改革,以分类监管为导向,加强交易对手管理,压实中介机构主体责任、引导合法经营。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新华财经记者 王虎云、闫鹏)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