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对中共万载县委原书记胡全顺受贿、行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胡全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没收胡全顺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胡全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全顺在担任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中共宜阳新区党工委书记、万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推进、工程违规处罚、企业转型补偿、企业融资、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414万元。
2010年至2019年,胡全顺为谋取职务晋升,向他人行贿60万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全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胡全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全顺,男,汉族,江西丰城人,1966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公开资料显示,他曾任宜春市宜阳新区党工委书记,2016年7月任宜春市万载县委书记,2020年7月,胡全顺被查。
2021年1月被双开。
纪委通报称,胡全顺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为谋取职务晋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在干部职务调整、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中还提到,胡全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在政商关系上“亲”“清”不分,热衷吃喝玩乐,利用公权力大肆敛财,严重破坏地方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胡全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无忌惮,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周超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