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发现,今年以来,不少被查处的厅局级以上党员干部涉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例如,浙江省嘉兴市委原常委、副市长徐淼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投资入股多个非上市公司和项目;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黄强违反上级部门规定,由他人为其代持非上市公司股份。
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背后,究竟有何利益可图?从各地纪委监委查处的相关案例看,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党员干部,有的是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有的“无偿”或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收受干股,行利益输送之实;有的把贿款当作本金,“投资”非上市公司股份,“以钱生钱”同时遮掩受贿所得;有的则更为隐蔽,在位办事,退休获利,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
记者注意到,就风险来看,党员干部与他人合伙经营非上市公司,可能导致公权私用,通过公权力为合伙公司提供便利,进而达到为个人牟利的目的。如,湖南省安化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经理林柑蕾与他人合伙购买某地下停车场,并由他人代持。而林柑蕾明知停车场效益不好,不符合县城投公司收购优质资产的标准,仍然大搞“一言堂”,让城投公司出资收购该停车场,违规获利200多万元,造成国有资金流失。
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另一风险点在于,这种行为往往隐藏着党员干部与不法商人的利益输送。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原副市长李汉彪“拿着老板们的钱”,以其侄子等人名义先后投资超过3000万元“入股”多家非上市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原经信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俭安排其妻弟张某以150万元“购买”某公司50万股原始股,由张某代持,售出后获利4311万余元。而这部分股份正是服务管理对象为答谢王俭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帮助,给予他的变相贿赂。
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为权力提供了寻租空间,在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同时,也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既有禁令在先,为何屡禁不止?“代持”为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了掩护。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教授郑宁指出,由他人代为持股行为及背后权钱交易难发现、难证实,是部分党员干部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一些党员干部为规避监督,通常将个人所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交由家人、亲属,甚至行贿方代持,从一般渠道难以发现关联。
针对此类问题,多地已开展国家公职人员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靠前监督、精准监督,紧盯廉洁纪律,堵塞漏洞风险。
各地健全信访举报渠道,从信访举报中发现线索,循线深挖,精准施治党员干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以李汉彪案为例,桂平市纪委监委对大量群众信访举报进行分析研判,初步了解到李汉彪违规参与企业经营及受贿情况,再通过关联其他案件行贿人,挖掘出代持股份的具体信息,为查实违纪违法行为打下基础。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打击不法商人腐蚀党员干部的企图。近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8起行贿典型案例,案例中的行贿人都是私营企业主,因行贿情节恶劣、金额巨大,被处以刑事处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尹少成表示,党员干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离不开公司股东的协助和配合,通过追究行贿责任,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灵娜 徐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