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相关要求。
11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信用评级要求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相关监管指标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根据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知》分类设置可投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最低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比如,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0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取消对所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
若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0%(含)以上且具备(或受托人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其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主体和债项,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或相当于BBB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已被依法托管或接管,保险公司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含)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其发行人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含)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级别。
《通知》还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BBB级(含)以下债券的集中度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债券当期发行规模的10%;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含)信用评级以下的企业(公司)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
《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当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并纳入相应监管比例管理。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一)(二)(三)款不再执行。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不再执行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取消保险资金可投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白名单要求以及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其规定多为原保监会对债券发行人提出的相关要求,包括净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相关信用级别等。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优化保险资产配置;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空间,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类监管机制,推行差异化监管;有利于降低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依赖,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