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底,小伙儿吴某在网上看到了平原巨蜥的短视频,很是喜欢,于是想找办法买一只。他在贴吧发布了求购平原巨蜥的信息,不久有卖主(另案处理)上前私聊。双方协商后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交易一条身长60厘米的平原巨蜥。
当天晚上,卖主就将巨蜥送到吴某住处,并收取了1000元费用。吴某将巨蜥放在卧室内驯养,但遭到了同居女友的厌恶。于是吴某又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准备将刚购买的平原巨蜥卖出去。
2021年1月14日,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在吴某租住房内查获并扣押了巨蜥,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平原巨蜥保护级别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中的保护动物,随后该平原巨蜥被送至长沙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
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认为吴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8月1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1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我缺乏法律意识,私自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违反了国家政策,触犯了法律。在此,我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吴某向长沙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支付救护费用5000元,并在媒体公开道歉,义务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3次。
部分人出于喜爱、猎奇、跟风等心理,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宠物”来买卖,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凡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保护的国际濒危野生动物,受到我国法律保护,都不能随意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