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让新市民“住有所居”,是“十四五”期间青岛住房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10月29日,《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正式发布,我市用“真金白银”让各项政策“落地生花”。
据了解,2020年7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为支持地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选取部分试点城市给予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经过激烈的竞争性答辩,青岛市以优异成绩从17个申报城市中脱颖而出,成功入选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3年试点期内获得24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用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
多项奖补标准均有提高
据悉,我市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起草的《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青住房组发〔2021〕1号)于2021年1月27日印发,为实施专项资金奖补建立了制度基础。经认真分析总结试点一年来的实践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再次印发实施。
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立足于有效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着力于缓解住房租赁企业经营压力、激发市场活力,将试点项目调整为常态化申报机制,按季度审核工作。并优化合同网签备案、平台互联奖补资金申请审核程序。同时,将老城区以国有企业为实施主体的征收腾空房屋改造租赁住房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畴,将奖补标准提高至最高1500元/平方米。此外,将新建、改建、合同网签备案奖补标准由“700/平方米、500/平方米、100元/套(间)”分别提高至“1000/平方米、700元/平方米、200元/套(间)”,并取消房源录入、专业化机构评审奖补类型。
《青岛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工作的全面完成,标志着我市实施中央专项资金奖补的制度基本成形,公平、公开、公正地申报审核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并迈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新步伐,逐步推动我市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启动第三批试点项目申报
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已开展两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和拨付工作,共计确定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63个,拨付专项资金7.54亿元。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申报工作将于近日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开展。凡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中介经纪机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单位均可参与申报。
据介绍,本次申报时间为11月6日至16日,申报单位登陆青岛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监管平台的“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zfzl.qingdao.gov.cn),进入“奖补项目申报”模块,根据平台提示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按照新建、改建、盘活等多种项目类别,将分别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其中,利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利用商业、办公、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或利用闲置的住宅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700元/平方米;利用征收腾空房屋改造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30%的原则,最高1500元/平方米;利用闲置存量房屋经装修提升品质转化为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在市级监管平台完成本年度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200元/套(间),年度内完成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在1000套(间)基础上,每新增1套(间)额外补贴100元;与市级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的自有租赁平台,按运营房源数量一次性补贴15-30万元。申请单位提交申报后,相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依据报送情况,公平、公开、公正地牵头组织试点项目的会审工作,以及专项奖补资金的发放等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据悉,随着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正式启动,将进一步增加中央专项资金对全市住房租赁企业的精准支持,缓解住房租赁企业经营压力,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市构建供应主体多元、租赁房源充足、政府监管有力、租赁关系稳定有序的住房租赁市场。
编辑/李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