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以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原告竟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微信与证人串通,结果被主审法官抓了个现行,他的诉讼请求被当庭驳回。目前,两人分别被依法处罚。
“我们看到原告的手机上,只有开庭前一天的聊天记录,开庭当天的聊天记录并没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证人的手机在开庭的过程中,原告给证人发送了很多条微信,告诉他在庭审作证的时候应该怎么讲。”浏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罗尹曈告诉记者。
法官提到的原告,指的是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当事人徐某波。今年8月份,徐某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妻陈女士偿还借款38万元。面对徐某波的起诉,陈女士称38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处理婚内共同财产的款项,偿还共同债务后余下的部分,将用于抚养两人共同生育的两个女儿,因此不存在借贷事实。
“这38万其实是原被告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候的剩余购房款,被告用38万其中的5万元支付了房屋的中介费,剩余的3万9千余元支付给购房者,还取现10万元,被告主张是用于偿还了原被告之前在银行的剩余贷款10万元。”罗尹曈表示。
主审法官罗尹曈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即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为证明自己具有出借资金的能力和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徐某波申请哥哥徐某亮出庭作证,以证明其与被告陈女士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称已经还了10万元,他说是现金的方式还的,找他哥哥借的。我就问证人是否知道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证人回答清楚之间的经济往来,说原告没有钱才借了10万元。在此过程中,我发现证人有坐立不安、比较紧张的情绪,不停地翻动手机,且与原告说的10万元用途存在一点点差异,所以我就休庭要求查看他们的手机。”罗尹曈表示。
在事实面前,原告徐某波与证人徐某亮只得如实承认两人在庭审过程中串通证词虚构债务的违法事实。经过法官当庭训诫,徐某波及徐某亮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写下了《悔过检讨书》,表示自己轻视了法律的威严。目前,徐某波因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处以拘留十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证人徐某亮同样因作虚假证言被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证人应该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客观的回答法庭的询问,这也是作为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但是如果在庭审中进行串供或者是作伪证,是严重妨碍司法审理。”罗尹曈表示。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