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了2021年第一批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并对优秀案例查办过程中表现突出的15名执法人员给予记功和嘉奖。
名单如下: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类案例:
1.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4月21日,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粉尘涉爆领域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两家企业均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经专家确认,两家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均属于可燃性粉尘,一旦发生爆炸,将直接危及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但4月28日晚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上述两家企业开展夜间抽查,发现两家企业在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并经复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开工生产。
江苏省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通知供电部门对江苏省某木质纤维有限公司和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供电,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邓某龙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5月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市公安局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于7月29日将此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此案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2.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区附近一简易仓库的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检查后发现仓库内堆放有176瓶危险化学品。经调查,该仓库所属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取得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此外该仓库紧邻某集团公司员工一号宿舍楼搭设,宿舍楼内居住18名工人。该气体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未经审批,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立即停止生产作业的决定,并对上述气瓶进行扣押;并于3月9日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同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该案立案,并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依法刑事拘留。6月9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涉事企业负责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1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湖州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储存场所及戊烷气化间存在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未进行安全评价、未设置安全周知卡及警示标志以及未按要求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多项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备,立即进行隐患整改;未经整改复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3月2日,该建材公司主要负责人擅自下令企业正常开工生产,并于3月15日再次购入27.76吨戊烷用于生产。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于3月24日向南浔区公安分局移送了相关案件材料。同日南浔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并于4月7日向南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3日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月8日,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移送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某日化有限公司厂区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北仓库存储597箱气雾杀虫剂、795箱泡沫清洗剂、745箱自动喷漆、31箱化油器清洗剂。经鉴定,以上四种产品均为危险化学品。且该仓库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栓内无水、灭火器配备不足、部分灭火器已经过期欠压失效,安全设备、设施无法保障安全生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仓库东侧邻厂为一家木材加工的生产厂区、北侧为邻厂员工宿舍楼、南侧为出租生产厂房,一旦发生爆炸,直接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经调查核实,这批危险化学品实际由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销售经营,该公司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并对相关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当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山东省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向山东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相关材料。4月25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受理此案,后续已将此案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矿山类案例:
5.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某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0年,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被确定为退出煤矿,2021年1月1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对该公司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月9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两会”安全督导检查组在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煤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部分作业区域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仍然违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依法对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停产整顿;继续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2128.3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公司所在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撤职等政务处分,对某煤业公司前后三任矿长、负责采区生产组织的矿长助理4人给予撤职处分,对该公司上一级办矿主体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分别给予撤职、责令辞职和记过处分,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6.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17日,郴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郴州市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出口畅通的安全出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排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1万元。
危险化学品类案例:
7.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1月22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在尚未验收的甲乙类车间和甲乙丙类仓库中储存1820.52吨与原设计无关的货物,以及尚未登记在册的氨水、正己烷、乙醇等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普货232件。同时,在乙类仓库中还存在易燃液体(稀释剂等)贴墙存放、酸性腐蚀品(三氟乙酸)与易燃液体(稀释剂等)和毒害品(TDI等)贴邻混放等情况。2月1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案立案调查。对某化工储存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一案另案调查。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集装罐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3日,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复擅自建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企业调查核实情况。经查明,该企业年产48万吨硫精矿制酸生产线和余热发电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获批准先行建设,且未执行赣州市会昌县应急管理局前期作出的停止建设执法指令。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依法立案调查。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两名负责人分别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建15000吨/年有机硅系列产品项目属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新建15000吨/年有机硅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仍在推进中,且其安全设施设计仍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烟花爆竹类案例:
10.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1月13日下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中和镇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库房内非法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三都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联合县公安局、中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进行查处。经调查,黔南州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将经营权私自分包给李某某。李某某违反规定,在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资质的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存放大量烟花爆竹。该公司擅自在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12506件(其中烟花类7274件,爆竹类5232件)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贵州省三都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黔南州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暂扣的12506件烟花爆竹,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工贸类案例:
11.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3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存在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自动切断阀实现联锁;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缺少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记录;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深井铸造结晶器等水冷元件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铝水紧急排放阀和紧急切断阀联锁,未与倾动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月4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某铝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粉尘涉爆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两套除尘系统均未规范设置控爆措施,其中车间外的除尘系统泄爆片安装不规范,车间二楼仓库内的除尘系统无控爆措施;安装在车间二楼仓库内的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等违法行为。经判定以上两条问题为重大事故隐患,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于4月6日前整改完毕。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徐州某木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防类案例:
13.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江西省某大酒店依法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执业活动时发现,高安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该酒店签订了《消防系统维保协议书》,但在其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上未加盖本公司印章,而是加盖了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8月与江西省某大酒店签订《消防系统维保协议书》,服务期限为一年,但其出具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却使用了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经深入开展调查后认定: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与江西省某大酒店签订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高安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是易某从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离职后创办的,该公司冒用了江西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出具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涉嫌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西省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4.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1日,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贵州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6号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该行为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5条的规定“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贵州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贵州某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类案例:
15.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对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0年12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安徽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对在皖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外省(市)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抽查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安全评价报告及项目档案时发现该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3个项目均未按规定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3个项目均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安徽省某天然气公司分输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合肥某药业有限公司安全现状评价报告2个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等问题;该机构2名安全评价师同时在两个安全评价机构从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某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决定,对在优秀案例查办过程中成绩突出的王谋生等15名同志给予奖励,个人奖励名单如下:
记三等功(2人)
王谋生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太原监察分局党总支书记
丁汉良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危化安全监管科科长
嘉奖(13人)
李小明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局局长
张之崟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处副处长
邹 琪(女)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孟现发 江苏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毛云龙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队长
华梅梅(女)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四级调研员
黄 毅 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科员
梁晨钰(女) 江西省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徐恩栋 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张玉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中队长
李教成 湖南省郴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左秀光(水族)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吴 燕 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艺龙
编辑/熊颖琪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