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飙车致人死亡
据介绍,2019年1月10日凌晨,赖某、周某二人饮酒后分别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多名案外人,从一大排档门口出发相互追逐竞驶。
当两车行驶至一路口时,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越过双黄线至对向车道,遇张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两车相撞并起火燃烧,造成摩托车司机张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赖某驾车搭载周某逃逸。
同年1月29日,交警部门认定赖某、周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张某与乘客均无责。
同年3月13日,摩托车司机张某的家属共同起诉赖某、周某等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白云法院于2020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其中判决赖某、周某等人赔偿摩托车司机张某的家属损失92.4万余元,赖某、周某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房产低价转让逃避债务
赖某于2019年1月11日被羁押,拘留、逮捕通知书均由其母亲王某签收。白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刑事判决后不足半个月时间,赖某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母亲王某,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万元,付款方式为自行交割,并于当天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获得卖房款后,赖某并未将房款所得用于履行向张某家属支付赔偿损失的义务。
赖某酒驾追逐竞驶致人死亡,却为逃避债务低价变卖房产。因变卖行为发生在张某家属起诉的民事赔偿案件判决之前,悲愤之下,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赖某与王某的房屋转让行为,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及担保费。
法院:撤销转让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赖某饮酒后与周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司机张某与乘客死亡,交警部门已认定赖某、周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亦因此受到刑事处分,赖某及其母亲王某理应知道赖某对张某家属负有人身损害赔偿义务。
赖某为逃避债务履行而事先处分其财产,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并登记至王某名下,据赖某陈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正常价格约21000元/平方米,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4.68平方米,按21000元/平方米计算,涉案房屋的总房价应为114.8万余元,而赖某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实际支付78万元,低于赖某自认的市场交易价的70%,应认定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赖某取得房款后随即将款项取出,并未向张某家属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张某家属无法查实到赖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债权无法实现。赖某与王某的上述房产转让行为显然损害了张某家属的合法权益,其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主张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第五百四十条、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因赖某、王某的行为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王某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撤销赖某将涉案房产转让给王某的行为;确认涉案房产属于赖某所有;赖某、王某将涉案房产的产权恢复登记至赖某名下;赖某、王某支付张某家属律师费及担保费。
法官说法: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
本案中,赖某与他人酒后追逐竞驶且导致他人死亡,赖某及其母亲王某理应知道赖某对张某家属负有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为逃避债务履行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未将获得的房产款项用于履行债务,致使张某家属的债权无法实现。
面对赖某这种心存侥幸、拒不悔改的行为,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通过撤销赖某与王某的财产转让行为、确认赖某系房产所有权人的方式,有效保护了张某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承受失去亲人痛苦之外获得一定的心理安慰与物质保障,体现了倡导诚实守信、遵守道德底线、尊重法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