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武汉住建局公开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媒体了解到,根据《意见稿》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工作中,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国有企业应带头开展保障性租赁租房建设运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人才租赁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加强评价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据悉,武汉住建局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另悉,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公租房、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市场租赁房等其它租赁住房。
媒体查阅公告后了解,《意见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武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人才安居对象减免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
此外,《意见稿》中明确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不高于10%的比例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编辑/崔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