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羊水栓塞不幸离世,广州市民江波(化名)和岳父岳母欲从医院取回存放的胚胎,医院却担心违法代孕,不予返还。三人因此将广东某医院诉至法院。近日,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妻子离世胚胎难要回
江波与妻子于2018年1月结婚。为了生育孩子,2019年7月,江波夫妇与广东某医院签订《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书》。同年8月,医院对江波进行取精、对其妻子进行取卵手术,由医院培养胚胎。8月31日,江波与妻子在医院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一枚胚胎在医院保存。
移植入母体的胚胎最终发育为一个胎儿。江波妻子在怀孕39周+6天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胎儿未能存活。2020年5月18日,其妻子猝死(羊水栓塞)。
妻子的不幸离世,对江波及岳父岳母造成巨大打击。江波说,保存在医院的冷冻囊胚含有他及妻子的DNA遗传物质,与他和岳父岳母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他们的精神和情感寄托。他希望医院能返还冷冻胚胎,但经多次要求均未果。三人于是诉至法院。
医院称存在违法代孕风险
医院答辩称,冷冻囊胚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但又有诸多特殊之处,可称为人格物。生殖细胞受精过程可视为物权法上的混合,由此形成的冷冻胚胎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冷冻囊胚的处分规则,应受到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涉案囊胚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同时,由于储运条件特殊,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因保存条件不稳定导致囊胚出现损伤、污染、甚至凋亡,对方提出以自己的方式保管,在无法举证其能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将囊胚进行处置和转移具有极大风险。
医院认为,因江波妻子离世的客观情形已经无法实现当初进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的目的,不能排除江波利用囊胚进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该医院作为公立医院有权拒绝返还。我国禁止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江波妻子已死亡,医院有义务保证囊胚不被非法利用,若三人不能就囊胚的实际用途及处置办法作合理解释,使囊胚存活的唯一办法就是违法代孕。医院称,此前已有通过诉讼途径取得冷冻胚胎最终代孕生育男婴的先例,证明风险并非不存在。若返还囊胚将产生违法或不当使用处置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法院:胚胎返还权利人,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庭审中,江波三人主张,将采用正确的保管方式保存涉案胚胎,目前因未得到保管机构的答复故无进一步处置方案,但保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置涉案胚胎。医院则表示无权拒绝亦无权同意,将遵照法院判决执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胚胎应否返还,如果返还是否存在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三人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书》内容表明,江波夫妇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江波妻子已死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江波等三人保管和处置。
医院提出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该法律规定,要求三人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对方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再者,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其正当权利主张,于法律或情理而言,均缺乏充分的理由。
法院于是判决,确认江波夫妇与某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于2021年1月5日(本案受理之日)解除;医院返还一枚胚胎。
编辑/孙政洁